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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领导不落实职工的改制安置费怎么办

海南-海口 12-27 12:00  悬赏 0  发布者:陈然然16 给我留言  回答:(11)
基本情况: 本公司是九十年代国企改制,约千职工以安置费购买企业净资产成立的公司(目前公司净资产估计数亿,年利润上千万)。然而,仅十位公司高管占股权高达50%,人均持股300万,甚至个人持股最高的一千多万。而大多数职工主要仅凭几千元身份改变补偿费扩增的股份,持股只一、两万。于是,年度分红尤其近几年多数职工只千把元,而某些人竟高达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差距上百倍、千倍。前几年,人民网海南视窗等网络媒体岀现一篇揭露公司领导滥用职权,隐瞒职工改制安置费的网帖。职工这才明白原来差距悬殊的背后,是隐瞒应当落实到每个职工的改制安置费。(公司成立以来从未通知全体股东开过股东会,股东会向来只是通知几十人参加)
公司改制,市政府给予安置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总共2800万元是以国有净资产:原公司国有股1951万元 和 生产性净资产856万元直接划拨变现的。其中 2200多万元是国家政策的安置费,520多万元是市政府优惠的身份改变补偿费。
据有关政府文件和相关规定,安置费是根据职工工龄确定的,而以非现金的净资产划拨变现的安置费,是作为公司股权落实到每个职工的。因此,我们认为2800万元经济补偿金应当就是公司的原始总股本。 
然而,公司于03年只落实520多万元补偿费,而2200多万元安置费从未提及。
现公司注册总股本6000万元是不真实的。除了520万元补偿费扩增的股份外,占大部分的是2031万元债务于公司成立后新增的债转股,竟然舍弃2200多万元原始净资产的安置费而未占一席之地。无形中把基于安置费购买企业成立的公司变成债转股的公司,以债转股撄取改制成果。上述高管的股权实际上绝大部分是债转股。
我们认为正确的做法,是改制后应及时把2800万元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工龄落实到每个职工形成占有公司的原始股权。然后2031万元债务的债转股作为新增资是根据职工的原始股权按比例认购的。这样,职工的股权差距是不可能悬殊的,或只因工龄产生的差距。
最近,有职工已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也与公司领导交涉。但政府相关部门似不积极,公司领导却说,安置费是不分配到个人的)而无意改正。
另外,公司经营期将于 2017年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或解散清算或存续,股东可以退股,请求公司或法院判决以合理价收购股份。因此,要求落实2200多万元安置费的事是紧迫的,要争取经营期届满前落实到每个职工而形成公司的注册总股本,以维护大多数职工的利益。
问题:
1.要解决这个(落实元安置费)问题可以用什么办法?如果要打官司可以吗,希望从法律的角度解析一下?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27 15:42
此类问题,涉及重大违法违规。
1 .政府信访
2、纪委监督
3、集体诉讼(成本最高)
我的补充: 2014-12-27 15:57
从法律角度分析:
首先,安置费属于股权,按照股东大会或者政府文件,平均分配或者按照比例分,依据公司法规定,对于公司的重大决定应该召开股东大会,未经程序的,决定无效。涉及股东权利的,剩余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目前股权分配不均,程序不合法可以依法请求撤销。
其次,政府补贴的款项应该全部作为安置费用,按人数均分,利益均分。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享受利益,但是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再则,债转股的合法性应该公示告知,否则不能予以认定。
最后,还是建议您集体信访,公开换要求合理待遇,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的补充: 2014-12-27 16:04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九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回复时间: 2014-12-27 16:18
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公司管理层有侵吞国有资产嫌疑,这一点,公司职工可以向国资委、纪律举报,令外,对公司改制过程中侵犯职工权利的行为,可以进行法律维权,该案涉及时间较久、涉及数额巨大、面较广,建议聘请律师介入帮助。
回复时间: 2014-12-28 08:26
1,安置费属于股权,按照股东大会或公司章程办理的,这是要按照出资比例分,依据公司法规定,对于公司的重大决策问题是应该召开股东大会决定作出的,未经法定程序的,此决定可以认定无效。对于股东权利的行 使问题,小股东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现在股权分配情况是程序不合法的,股东有权依法请求撤销的。
2,政府补贴的款项是要作为安置费使用的,原则上是按人数均分,利益均分。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出资比例享受利益,但是股东协议另行分配的除外。
3,如果将债转股的应该到工商局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要公示告知,否则是可以认定无效的行为的。
我建议你们,要注意先收集好证据,必要时可以诉讼解决的。
回复时间: 2014-12-27 15:40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如果存在董监高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可以收集证据后向法院起诉。
我的补充: 2014-12-27 15:48
我看您在网上贴吧都发布信息,虽然起到一定扩散信息作用,但是意义不大,可以通过媒体、信访举报等方式揭露公司内部问题,如果无法解决,可以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解决,当然需要拿出证据来支持你们的请求。
回复时间: 2014-12-27 15:45
1、可以到企业 的主管部门或者主管政府投诉,,反映。2、这不是法律问题,是党和政府的政策问题。
回复时间: 2014-12-27 18:02
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公司管理层有侵吞国有资产嫌疑,公司职工可以向国资委、纪律举报,令外,对公司改制过程中侵犯职工权利的行为,可以进行法律维权,该案涉及时间较久、涉及数额巨大、面较广,建议聘请律师介入帮助。

私密留言,问题发布者选择最佳答案或关闭本贴后可见。
回复时间: 2014-12-28 09:44
法律上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回复时间: 2014-12-28 16:44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鉴于您的描述,请电话咨询专业律师!
回复时间: 2014-12-30 11:15
您好,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公司管理层有侵吞国有资产嫌疑,公司职工可以向国资委、纪律举报,令外,对公司改制过程中侵犯职工权利的行为,可以进行法律维权,该案涉及时间较久、涉及数额巨大、面较广,建议聘请律师介入帮助。
回复时间: 2014-12-31 12:38
1.注意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2.案情重大、群体性案件,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律所与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5-01-01 19:07
直接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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