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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问题

黑龙江-双鸭山 12-28 20:19  悬赏 0  发布者:马金宝110 给我留言  回答:(1)
法院判决,被告(村委会)在2010年9月10日前给付原告欠款(被告没有上诉,上诉期15日和判决书送达时间都算上了)到期后,被告没有给付欠款。原告在12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时才知道被告在9月20日将财产抵押给被人了,抵押合同内容:经村委会研究和镇政府批示,将学校房屋抵押给别人,请问村委会这份抵押合同合法吗?怎样才能推翻这份合同。请您伸出手帮帮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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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29 15:50
给抵押合同是在诉讼期间,为逃避债务签订的,应认定为无效。你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抵押合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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