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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典契绝卖日期

河南-安阳 12-28 18:23  悬赏 10  发布者:987lkj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2年.在家发现一份安阳市人民委员会1965年11月15日颁发的房产典契证.典期2年.立契日期1955年3月15日.房契证号:玖伍贰伍.原房主已于1970.9.把该房卖给安阳市西关小学.当时并没有回赎和转典.我于2013年5月15日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递交(房产权确认)民事起诉状.被告安阳市西关小学 开庭时.被告安阳市西关小学拿出一份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84北法民判决书)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书(84)安法民上字第135号.该房已判给安阳市西关小学.我于2013年8月份向安阳中级法院提出申诉,安阳中级法院判决书上判决1967年11月15日是绝卖日,(还有一份1967年8月15日签订的"所谓"买卖房屋协议书,我们根本不知道也不认定,因为是一份假的)。判我们败诉。我马上向河南省高院上诉,省高院判决书上判决房屋典契证无有绝卖日,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9月8日下达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第2款规定:“典期届满已逾10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因 此,正确计算典当房屋回赎期限直接关系到典当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关系到出典人和承典人双方的权益。[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应当区别下列不同情况计算:
(1)房屋典当契约已载明典期的,自典期届满之次日计算。当时我们起诉和上诉书都写明了,河南省高院为啥不认定呢。河南省高院判决的对吗,请告诉,谢谢。我心中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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