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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律师竟然如此歪曲法律条文,实在是太遗憾了!

浙江 12-29 15:45  悬赏 0  发布者:aa1166 给我留言  回答:(4)
二倍工资的请求时效,为何是从员工入职的第二个月起算!!难道员工入职后的第二个月就是“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侵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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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12-29 16:01
这还真不是歪曲
回复时间: 2014-12-29 16:48
不是知道不知道的问题,请根据自身实际问题委托律师
回复时间: 2014-12-29 15:50
因为法律是公示的,平等的。劳动法已经写明了。公告过的法律,怎么变成不知道了呢?
追问:

劳动合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问题是:法律规定的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法律并未规定是从员工入职后的第二个月起算一年内?亦即时效计算的起点???上海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中有关解答实属荒谬!!同时,还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这之规定。
其实,在某种程度或是某种意义上说,并不一定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产生纠纷,更多的更可怕的是一些地方的司法人员和个别的“法律人”在不断制造纠纷,损害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还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所提及,四、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该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从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来推定“应当知道”,但从其“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来推定,也纯属荒谬之极!!

回复时间: 2014-12-29 15:51
不是的,是在入职后起算,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双倍工资。但只能在一年内投诉或申请仲裁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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