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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先行行为问题

江苏-南京 01-03 01:52  悬赏 5  发布者:adc118…… 给我留言  回答:(1)
如题,甲乙双方订立了一份主房地产和添付房地产的转让合同,约定了两份合同的连带关系。可是现在添付的房地产有法律瑕疵,影响到了连同主房地产的过户转让合同履行。对此,买方要求只对主房地产合同继续履行,可是这样一来卖方的添付的房地产的财产价值就等于是完全灭失(因为添付的房地产只有使用权没有使用权)。
我觉得买方对于自己在合同订立时的先行行为有义务遵守。但是这在民法上找不到法律依据。
问题补充:
这个先行行为既不是附条件也不是附期限的问题,在刑法上有很多。但是民法上的先行行为很少。

“不违法强制性规定”是个亮点,只能通过拆掉违建才能够实现,拆了就损害了标的物的固有价值。这也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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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1-03 17:18
要看合同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有效的。
追问:

谢谢!
这个先行行为既不是附条件也不是附期限的问题,在刑法上有很多。但是民法上的先行行为很少。

“不违法强制性规定”是个亮点,只能通过拆掉违建才能够实现,拆了就损害了标的物的固有价值。这也是个问题。

回答:

可以具体了解参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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