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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建,以前盖的房子,现在由于要拆迁,城管说是违建,是否合法?

江苏-徐州 01-04 11:48  悬赏 10  发布者:m31377…… 给我留言  回答:(12)
我是江苏省徐州市人,由于结婚需要,前几年我在自己家的土地上增盖了两间房子(在十几年前我们这边拿着村里给开具的证明,要求给我们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手续,政府部门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今年我们这边要拆迁,由于补偿政策我不满意,就没签字,现在拆迁办说我这是违建,不需要经过法院,要城管对我以前所盖的房屋进行强拆,请问是否合法???
问题补充:
现在我们村要拆迁,我五叔、三大伯使用我爷爷的土地证办理的拆迁补偿,(我爷爷已经过世好多年,无遗嘱),土地证是我爷爷的名字。我五叔说这个土地证是他出钱办理的,就是他的,请问是否合法?我叔又写一个说明,让三大伯、大姑还有我爸等人签字,证明我爷爷的土地证有一半是他的,我爸碍于面子被迫签字,但是我大伯没有签字,请问此材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现在我爷爷的土地证被我三大爷跟我五叔分了,用我爷爷的土地证来获得他们两家的拆迁补偿,请问我们如果要起诉,应该以什么理由起诉??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1-04 13:10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首先房屋未见应该有土管部门进行认定,程序合法化。否则不能随意认定。
其次,即便是违建,必须依据行政处罚程序进行拆除,否者属于不正当的行为。
再者,拆迁补偿应该有拆迁部门妥善安置。
最后,您需要协商调解处理,不能的起诉解决。
如需法律意见请联系我,我将为你书面出具,望采纳为最佳答案
追问:

现在都盖好很长时间了,也没有接到任何通知,但是现在开始拆迁了,才给予强拆,请问所谓的违章建筑没有时效时间吗?另外,我们这边要拆迁,可以选择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面积为准,有不少住户都是随便找了个地方就盖房子,只要有二调就可以办理拆迁补偿,但是我们村有几家,拆迁办说的调不出来二调时的面积,就按违建来处理,请问是否合法?
而且我们这边拆迁开始,并无拆迁公告,也没有对村民开听证会,对于拆迁单位的选择认定,我们也不知,现在就是莫名其妙的被拆迁

回答:

如果是违章建筑您看看之前是否又被罚款,如果已经被罚过款的,其合法性也可以被认可的,这是其一。

其二,房屋土地普查的时候,不能遗漏处理的。遗漏的行为是不能作为违建的认定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的规定,不能让让行政不作为的结果由你个人承担的。这一点是不能让老百姓接受的。

其三按照江苏省的规定第二章 拆迁程序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进行拆迁项目评估;
(二)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实施房屋拆迁施工的时间,应当自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不少于三十日。对华侨和其他居住在国(境)外的人员,拆迁人应当书面告知实施房屋拆迁的时间,拆迁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第五条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切的拆迁范围;
(二)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
(三)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
(四)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附有详细的拆迁范围图。
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足额存入办理专项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产权不明或者产权有纠纷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被拆迁房屋系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八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承担,并编制拆除方案,施工企业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对所调换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并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章的规定。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行异地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
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十八个月。拆迁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在协议约定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结清补偿安置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对被拆迁人因拆迁产生的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搬家费等费用应当足额补偿。
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补偿金额。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但增加补偿的比例最低不得小于补偿金额的百分之十五。
第十一条拆迁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仍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拆迁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有住宅房屋或者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部分的补偿支付给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第十二条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设施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拆迁中、小学校舍或者幼儿园应当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并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新校舍、幼儿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校学生入学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补偿最低标准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面积的当地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
被拆迁人按照前款规定获得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解决住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对该被拆迁人以提供成套城镇廉租住房或者租售经济适用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十五条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由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
设区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人、被拆迁人选择。
第十六条房地产市场价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在同一拆迁项目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利害关系。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十八条拆迁评估应当综合考虑与被拆迁房屋相关的下列因素:
(一)区位: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序、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所有权证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应当参照经营用房评估;
(三)建筑面积: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际测量面积。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面积应当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四)装饰装修:装饰装修补偿应当结合装潢材料的档次、价格、折旧年限等因素视每自然间不同情况,分别按其建筑面积计算;
(五)其他因素:房屋建筑结构形式、成新程度、楼层、层高、朝向等。
第十九条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机构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抽签前三日在拆迁地点公告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评估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房地产市场价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条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评估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经解释、说明仍有异议的,持有异议的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可以委托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专家库中抽签选定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采用原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重新评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评估的机构共同承担;鉴定采用重新评估结果的,重新评估和鉴定的费用由委托人的相对人和原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前款所称的允许误差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评估结束后五日内在拆迁地点公布评估结果。

最后就你的问题,我建议您继续协商,并联系上一级管理机关处理,应该对你有一个明确的有依据的规范的书面答复才行。这就是您需要的维权结果

回复时间: 2015-01-04 16:04
如果没有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建造的,确实属于违建,可以依法强拆的。
回复时间: 2015-01-04 12:47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所谓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其次,根据您的描述,如果您未取得合法手续而进行建造,是属于违章建筑,需要依法拆除的,一般都会限期拆除,否则城管将强制拆除并予以处罚。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追问:

我们属于农村的宅基地,以前村里给的宅基地就是盖房子用的,而且是在宅基地范围之内增盖的两间房子,又没有占用国家的土地

回答:

您好,对于您的追问,我作出补充回答。
农村宅基地上增加新的建筑物也必须取得相应规划许可证和建设许可证的,否则是不合法的,这种情况我们实务操作中很多,基本都是违章建筑,除非法不责众(就是你们农村基本都这么做,处罚或者拆迁难度比较大),否则的话,都是要拆除的,如果不予拆除,还要面临处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条文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所以很明确的告诉您,如果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一般都属于违章建筑,中肯意见,谨慎处理。如有问题,可以追问,如果满意,敬请采纳,谢谢!

追问:

现在都盖好很长时间了,也没有接到任何通知,但是现在开始拆迁了,才给予强拆,请问所谓的违章建筑没有时效时间吗?另外,我们这边要拆迁,可以选择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面积为准,有不少住户都是随便找了个地方就盖房子,只要有二调就可以办理拆迁补偿,但是我们村有几家,拆迁办说的调不出来二调时的面积,就按违建来处理,请问是否合法?

回答:

没有时效的限制,我刚才也说了,法不责众,确实有很多地方都是这种情况,看当地政策和执行情况了,因为有的地方确实都是家家在盖,所以要求拆除难度较大,如果拆迁办只是以调不出来二调面积为由来认定是不合法的,建议您要求对方出具违章建筑的书面材料或者文件,否则对于口头的说明不予认可。

追问:

现在唯一担心的就是,政府一家家的这样进行拆除,来分化群众,这样会导致我们平民老百姓比较被动,而且现在政府也不让上访,只要有上访,村里、区里就会有很多人去截访,导致我们有理也没地方去诉说!!!

回答:

恩,这种情况我刚才也和您说了,遇到的也很多,但是就是当地政府的态度了,所以,建议您跟其住户商量,如果人数多的话,可以联合起来,但是如果只是少数,一旦被认定为违章,那么对抗的意义不大,如果您确实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您谨慎处理。如果满意,还望采纳,谢谢!后续有问题可以和我联系。


针对您的补充,我做如下回答:
您五叔说是他出钱办的土地证,土地是他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如果您爷爷没有立遗嘱,那么应当按照继承法规定,享有法定继承权的人来继承,您父亲也是有份额的。
您父亲碍于情面,最终签字,但是其他人没有签字,且签字内容如果是涉及土地有您五叔一半这件事情,那么对其行为不予认可,原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是对于享有继承权的放弃,那么协议是具有效力。
您父亲可以主张侵权,侵犯您父亲继承权产生收益来起诉您三大爷和您五叔。
如果满意,还望采纳。

回复时间: 2015-01-04 14:20
你好!
首先,根据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你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子,原来宅基地是否合法获得,你在宅基地建房子,村是否同意。
其次,如果你未按照以上程序,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那将你房子定为违章建筑是对的
再者,根据现行行政处罚法,城管是综合执法部门,城管当然可以强拆,如果你不服强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意义不大。
回复时间: 2015-01-04 14:24
建房是需要经过审批才可以的,否则是违章建筑。
回复时间: 2015-01-04 15:44
建房是需要经过审批才可以的,否则是违章建筑。
回复时间: 2015-01-04 16:41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你认为补偿政策不合理,你不签字并不是你的过错。你所述强拆之事,你可以要求拆迁办出具书面材料,确认你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这个在实践中很常见,如果不出具,你可以拒绝拆迁。如果相关部门强拆,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如有疑问可以追问。
回复时间: 2015-01-04 17:06
没有政府部门批准,擅自建造的,确实属于违建,是可以依法强拆的。
回复时间: 2015-01-04 17:10
1、没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房产证的房产和没有经过临时建筑审批或者临时建筑审批过期的城镇房产,都属于违章建筑;2、十几年前你们的建筑或者土地政府没有批准,可能是你们不符合审批条件;3、如果符合审批条件没有批准,你们应该一直上访告状的!4、 如果你们占用的土地是农村宅基地范围内该的房产,如果其他房产政府颁发了房产证,新盖的房产也应该经过批准,否则也是不合法的;5、如果是宅基地拆迁一般都是按照土地面积为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
回复时间: 2015-01-04 18:17
现实点,如出现相关部门强拆,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回复时间: 2015-01-04 18:51
你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那将你房子定为违章建筑是对的,根据现行行政处罚法,城管是综合执法部门,城管当然可以强拆,如果你不服强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回复时间: 2015-01-06 08:38
1.未经规划审批的房屋不一定全部认定为违建
2.被认定为违建的,先限期拆除,期限内未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但必须按照合法程序 
3.如果政府部门给你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你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4.如果政府部门没有给你送达法律文书,城管强拆是违法行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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