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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嘱继承的问题

浙江-金华 12-30 16:52  悬赏 15  发布者:qq1987…… 给我留言  回答:(4)
1.我家有女儿3个,父亲已故,母亲把财产分为4份,和三个女儿均分每人一份,每人(母亲,三个女儿)都签了名,还盖了手指印,还有一个见证人是舅舅,也签了名,盖了手指印,但没有到公证处公证。        过了几个月母亲又写了一张遗嘱把自己所有的财产遗赠给了外孙,又在公证处公证了。请问以哪张为主?
 2. 如果把财产分为8份,母亲能得到5/8还是4/8?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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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30 16:59
对于遗产,你们继承人已经协商继承了,
你母亲处置自己的东西(八分之五),不用经任何人同意,也不用公证就有效。
回复时间: 2010-12-30 17:16
如果父亲的遗产未曾分割过,那么母亲无权处分父亲的份额,至于你母亲的份额则以公证遗嘱为准.
回复时间: 2010-12-30 17:18
继承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
回复时间: 2010-12-30 20:49
前面的属于分家析产,有效;
后面的属于遗嘱,只要是处分分家析产是属于母亲自己的财产几四分之一也就有效!
所以,是没有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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