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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同居所产生费用分手后需要赔偿吗

广东-东莞 12-30 16:57  悬赏 15  发布者:如果放手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于6月经人介绍认识柳某并同居,中途计划结婚,并拍摄了婚纱照,于十月份回我家摆酒,但于11月发现性格不合,柳某经常偷看本人的手机或QQ的聊天内容,于是本人提出分手,主动退还男方礼金1万元,但男方坚持不退还本人未认识柳某前自己私有的电脑,相机等财产,并扬言说要告我欺诈罪,要求赔3万元,请问律师,男方能告我欺诈罪吗?东西我可以拿回吗?我需要赔偿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吗?柳某偷看我私人的手机。QQ聊天内容算侵犯隐私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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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30 17:25
你好,结婚离婚自由,你不构成欺诈罪,东西属于你个人财产,应当拿回。没有证据的话无须支付费用。可以认定为侵犯隐私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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