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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第二胎再生育问题
01-08 00:34 悬赏 0 发布者:韦淑玲 给我留言 地区:福建-泉州 回答:(10)
你好!我是泉州市洛江区的,我向计生局申请二胎再生育的理由是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里面的第二章第十条第三点《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这一条来申请的。我提供:1.男方到女方落户协议书的公正书.2.生育服务证育妇孕检证明书。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4.镇直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卡(用于证明女方大姐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5.户口本复印件6.结婚证复印件。7第一个孩子生育证8.每期妇女双规检查的记录表格。现在和您说明一下具体情况:1,我33岁我老公38岁,我们结婚13年,孩子12岁,男孩。我老公是我同村的在11岁的时候来到我们家落户,当时记录的落户材料是手写的抱养进来的,当时户口本上面登记的是长子,我们2002年结婚,当时不懂也没去改关系,到了2011年我们想申请二胎的时候去派出所改关系,派出所无条件立即把我老公的关系从长子改为女婿,今年我正式向计生局申请二胎,他们拒绝我的理由是我父母违反计划生育两个女儿又抱养一个男孩我爸妈已经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他们只承认几十年前的关系,即我老公是我一个兄弟,他们说抱养的子女也算子女数。我现在争议的点是:我和我老公的关系是夫妻关系,户口本也体现我老公为女婿,这些改变后的关系是有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根据我们现在的法律关系我们是完全符合办这个二胎申请的,请问我以现在的合法的法律关系和当前的计划生育政策去申请,计生局可以以几十年前的关系来办理当前的业务吗?还有我们提供的材料和别人提供的材料是一样的他们办出来了孩子也4岁了,差别就是我老公是11岁来我们家落户,可计生条例里也没规定提前落户的不行。(当时没有我老公落户的时候计生办的原来是要处罚,但要是能保证这个男孩长大和其中一女结婚可以不用处罚,故当时没有处罚但这一点没有留下具体的图文资料)
麻烦陈律师帮我解答一下,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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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补充:
咨询计局他们以我父母违反计划生育为由拒绝我,请问我当前的法律关系和当前的法律条例来办这个事,怎么就可以用几十年前的关系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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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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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01月08日 22时10分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父母违反计划生育与您的二胎生育是没有关系的,不存在推罪即他人的情况不是法律真实意思,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所以说计生办的意见是错误的,这一点应该明确。
其次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三)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四)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
(五)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二)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三)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四)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您夫妻两个是可以生养的,不存在违背的情况。
再者,如果计生办继续干涉,您可以向当地的政府,或者上一级的计生办公室复议。也可以行政诉讼依法维权。拒绝没有理由的要求。
最后,我鼓励您放大胆子与计生办沟通好,处理这个问题。协商讲不通的,咱们直接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理有据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我将尽力为您服务,希望您采纳。
如果有什么需要查询的都可以联系我的,我会尽力帮您查找法律依据。
首先,父母违反计划生育与您的二胎生育是没有关系的,不存在推罪即他人的情况不是法律真实意思,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所以说计生办的意见是错误的,这一点应该明确。
其次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三)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四)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
(五)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二)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三)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四)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您夫妻两个是可以生养的,不存在违背的情况。
再者,如果计生办继续干涉,您可以向当地的政府,或者上一级的计生办公室复议。也可以行政诉讼依法维权。拒绝没有理由的要求。
最后,我鼓励您放大胆子与计生办沟通好,处理这个问题。协商讲不通的,咱们直接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理有据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我将尽力为您服务,希望您采纳。
我的补充: 2015-01-08 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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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计生局说我爸妈违反计生在前就没有我后面的关系了,我爸妈收养我老公我家就是一男两女了,就不是二女了,就不能享受这一个待遇,相当于他们就认我老公收养的关系 不认现在的关系,他们可以这样吗?
回答:
你好,看了您的问题。我是很气愤的。
首先,虽然收养关系的事实存在,但是一个法律关系是可以变更的,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律关系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现在收养关系变更,随之的事实认定必须变化,计生办以逃避罚款的眼光来看待你们夫妻的关系以及二胎不合法。你们现在的夫妻关系已经被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认可,没有理由在进行约束。收养关系视为解除中断,这是本案的关键。
收养关系的解除,就不存在一男2女之说,只有2女其中有一女婿之论,这是目前的事实认定。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里面的第二章第十条第三点《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可以申请二胎。
现在你要做的就是向上级复议或者本级计生办诉讼了,或者在等等结果。但是以您的情况来说非常明确:
一你们夫妻关系事实明确,无伪造,是合法夫妻。
二你丈夫有养子身份变为女婿,收养关系变更,有户籍部门已经认定
三,符合法定申请条件
因此,计生办决定是错误的,他们的理由便是收养关系一直存在,但是公安户籍已经变更就是最好的证据。所以您可以再去交涉还不成功就只有法律维权了。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需要再追问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你的意见我会采纳,如有什么不清楚再麻烦你一下,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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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1-08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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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1-08 09:30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对于这个问题,您先跟计生部门沟通解释,说明问题和详细情况,要求给予明确书面答复;
其次,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该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三)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四)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
(五)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二)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三)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四)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因此,针对您上述描述,计生部门的说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您跟您老公属于合法夫妻,而不是其他关系。建议您找计生部门进行沟通,如果计生部门不予办理,必须拿出书面的法律依据或者办事规则,否则,您可以向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您的权益。
首先,对于这个问题,您先跟计生部门沟通解释,说明问题和详细情况,要求给予明确书面答复;
其次,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该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我的补充: 2015-01-08 10:10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患不孕(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三)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四)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
(五)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二)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三)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四)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因此,针对您上述描述,计生部门的说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目前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您跟您老公属于合法夫妻,而不是其他关系。建议您找计生部门进行沟通,如果计生部门不予办理,必须拿出书面的法律依据或者办事规则,否则,您可以向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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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1-08 09:49
您好!
首先,你父母超生和你办理二胎生育准生证,是两回事,现在是你生育不是你父母生育子女。
其次,你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理准生证,是合理合法的。
最后,建议你和计生部门协商,如果不成,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首先,你父母超生和你办理二胎生育准生证,是两回事,现在是你生育不是你父母生育子女。
其次,你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理准生证,是合理合法的。
最后,建议你和计生部门协商,如果不成,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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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补充: 2015-01-08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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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1-08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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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1-08 11:08
你好,应按计生政策申请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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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1-08 11:30
1、你的条件符合二胎生育政策,应该批准;2、计生委以你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批准你的二胎申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可以向泉州市计生委投诉反映区计生委的错误意见,或者继续想省计生委投诉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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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详情建议咨询当地计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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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1-08 17:39
你好,各个地方的区域不同,对于计划生育问题也不同,请你咨询当地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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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1-09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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