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调解谈判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陆腾达  
该问题已关闭

法律服务所应当工商注册登记的再次建议

湖北-宜昌 01-08 08:49  悬赏 0  发布者:skj106…… 给我留言  回答:(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法律服务所应当工商注册登记,其理由如下:
一、各省市级司法局是在滥用职权,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审之机借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名义收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会员费400-600元/年、基层法律服务所会员费1200-1500元/年,不交会员费司法行政机关就不予年审注册,各省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每年收取会员费百万元左右,拿来做什么呢?那就是司法行政官员吃喝玩乐嫖娼赌博等费用政府机关报销不了就拿到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报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各省市司法局并未向社会公布有能力有条件的公民可申请从事法律服务。而是暗地围绕着他们所谓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通知在内人员,实行垄断经营,给广大法律消费者带来高消费负担。因实行垄断服务,服务质量严重不好,导致造成很多民事冤假错案,上访信访人员不断增加,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国务院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于2004年5月19日作出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在第68、69项分别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行政审批。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的规定”,于2004年6月29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在第75项保留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行政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了10年多时间了,但到目前为止,国务院没有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法律,也没有制定有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外出务工民工在全国各地发生工伤、交通等等民事案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受其亲属的委托,在全国性的流动代理活跃,从事有偿经营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需要,就必须要制定的适用于全国性的法律法规,目前没有制定全国性有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法律法规。就是《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也不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地方性法规是无效的。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登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抵触,并且误导了法律消费者,让法律消费者误认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就是律师。所以,公众对法律服务工作者一直称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由工商登记后,便于法律消费者对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区分与区别,能避免法律消费者上当受骗。这是时代的需要!!!!这是社会的需要!!!!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
再根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读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11〕344号(三)发展重点。《意见》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我市的战略定位,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确定了重点扶持发展的8个中介服务行业,包括:会计评估、法律服务、咨询服务、金融中介、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农村经纪人。证明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应当办理工商登记。
二、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意见》(司发通[2000]134号)已明确《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9号)中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被明确列入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的范围,“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中介组织。同时还明确“实行脱钩的法律服务所,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其执业组织形式应当改制为合伙制的法律服务所,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9号)中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从2000年9月25日后应改制为合伙制法律服务所,已不存在“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和指导的机构”。事实上在全国从那过后也没有一个是财政拨款运作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因此,2004年国务院作出的国发(2004)16号决定第69项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就是指《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中那类合伙形式的基层法律服务所。《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与国发(2004)16号决定第69项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相抵触。 
三、按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国清[2000]1号、国清[2000]2号 、 国清[2001]3号 规定,《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中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中介组织,而且是合伙制有偿服务。中介组织、合伙制有偿服务是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的。 
     四、重庆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12月1日发布的旧《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该条例授予市司法局对该条例有解释权。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11月25日发布的新《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条根据立法法、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国发〔2004〕16号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新《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条例》第三条也取消了“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规定。 
     五、根据《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是否需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工商登记的批复》(司发函(1991)064号)“乡镇法律服务所不是营业性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而属于政法部门的基层组织。根据我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章,凡符合建所条件的乡镇(街道),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和县(市、区)司法局批准,即可成立法律服务所,开展法律服务业务。因此,按以上程序经审批成立的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不需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工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反之,《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中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是按司发函(1991)064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决定组建程序审批成立的乡镇(街道)的法律服务所,也不属于政法部门的基层组织,是合伙形式的法律服务所。(司发通[2000]134号)已明确“合伙制的法律服务所,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是有偿服务,按收入纳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属经营性质,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六、按照国家政策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再次降低市场主体的准入“门槛”的规定。按照国发〔2004〕16号第68项、69项、国务院令第412号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需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国务院令第412号没有“保留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精神,成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向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应向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属私营企业性质或者合伙企业性质。 
     七、法律规定合伙制经营,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只能是企业性质。那么,《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合伙制法律服务所既不是事业单位,也不是国营企业集体企业性质,更不是政府机关、政法机关、司法机关,也不是民间组织,也不是私营企业(中介)性质。请问是什么性质?难道是黑社会性质?现在改革开放时期,公民有选择到“公办”的法律服务所执业的权利,也有选择到“私营”的法律服务所执业的权利。医院、银行、学校等等直接影响公民、国家生命财产安全的机构都有公立和私立的,法律服务不涉及公民、国家生命财产安全难道还不允许私立? 
因此,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文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工商登记,并对不进行工商登记的进行清理和取缔。
丰都县十直镇红庙子村村民 孙开俊
电话13896797443       QQ2108158008
二○一五年一月五日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四川成都
福建福州
广东深圳
山东东营
河北保定
上海黄浦区
最新回复律师
重庆 江北
人气:392349
广东 深圳
人气:136093
湖南 长沙
人气:542259
山东 菏泽
人气:20858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