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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租房合同未到期遇拆迁,被停水停电无法生产能要求赔偿吗?

江苏-南京 01-08 22:26  悬赏 20  发布者:敏锐的熊猫 给我留言  回答:(8)
我于2010年9月与房东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期为5年(到2015年9月止),但在2014年9月起开始口头通知我要拆迁(但没有告知真正准确时间),并在拆迁办对我所租厂房测算、拍照时口头说明会对我进行补偿。但在测算、拍照过后,房东以合同上有以下一条约定“合同期内,如因政府政策拆迁等行为导致合同终止,则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三十日内无条件搬出租赁房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地方政府索要任何损失赔偿及搬家费。租金结算至乙方搬出之日止,多退少补。如乙方超出甲方规定的搬出期限,经双方协商不成后乙方仍留置物品在租赁房屋内,则该留置的物品甲方均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处置。届时,乙方对本条款无任何异议。”为由,拒绝给我任何补偿。我房租是交到2014年12月15号,但在12月28号(离15号还未满30天)房东就断水断电逼我搬迁。 我有3个问题咨询各位律师:1、这种情况下,有没有律师能通过法律帮拿到我正常的搬迁费、营业损失费、装修补偿? 2、如果拿不到上述的正常的拆迁补偿,那我能不能对房东提前断电对我造成的营业损失要求赔偿?或得到其它补偿?3、因断水断电我只好开始搬迁,目前还有部分物品在原厂房内未搬迁,房东催我再不搬迁后果自负,我下一步该怎么做?  盼有这方面经验的专业律师的帮助。可以“风险代理”。
问题补充:
南京的律师有认为我胜诉性很大的可以信箱或电话我。怎么没有南京市律师能帮我解答?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1-09 11:13
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自愿达成的,所以合同有效,根据那项条款你无权获得拆迁补偿和搬家费。单式作为承租人,您房子的装修费,出租人要给予你一定的补偿。断水断电逼你提前离开,给您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15-01-08 23:09
如果是合法拆迁的,可以要求补偿,
回复时间: 2015-01-09 07:53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对方如果未在合理期限内就断水断电逼您离开,给您造成损失的,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其次,如果因对方行为造成您的直接损失,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例如正常的搬迁费、装修补偿,但是营业损失费应该不予支持;
     再次,关于未搬迁的物品,您要跟房东协商,要求给予一定宽限期,如果对方不给予宽限期造成您损失的,您可以要求赔偿。
     最后,建议您积极跟房东协商,就房屋装修费用及相关物品是拆除还是归房东所有,然后进行折价补偿。必要时,委托当地律师处理。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附相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本条与第十条相对应,规定了合同解除时,对于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无法按照约定的租赁期限使用房屋,也就不能完全享用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价值,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应自行承担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的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装饰装修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
(3)因当事人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对于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将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减去出租人同意补偿的部分的剩余价值,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对于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则按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
(4)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共同分担,一般为平均分担。
所谓“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剩余的租赁期限内尚存在的价值。计算残值的方法是按照租赁期限,将装饰装修费用平均分摊,从而得出合同解除时剩余租赁期内附合的装饰装修费用价值。若双方对装饰装修投资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可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关法律条文:
回复时间: 2015-01-09 08:47
你好!
首先,按照合同法,您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应该按照合同履行,“合同期内,如因政府政策拆迁等行为导致合同终止,则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三十日内无条件搬出租赁房屋,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地方政府索要任何损失赔偿及搬家费。租金结算至乙方搬出之日止,多退少补。如乙方超出甲方规定的搬出期限,经双方协商不成后乙方仍留置物品在租赁房屋内,则该留置的物品甲方均视为乙方放弃,甲方有权处置。届时,乙方对本条款无任何异议。”所以,您无权要求拆迁补偿。
其次,依照合同约定,应给予你30日的宽展期,如果在此期间内,断水断电逼您离开,给您造成损失的,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最后,依照合同法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按照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共同分担,一般为平均分担”。所以,您的装修费应当双方共担,若双方对装饰装修投资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可委托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我的补充: 2015-01-09 08:59
南京法院的微信号是:njfylb
回复时间: 2015-01-09 15:49
可以协商处理,你的赔偿可以要求出租方承担。
回复时间: 2015-01-11 09:04
是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
回复时间: 2015-01-12 10:28
具体要看你们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在不违犯法律法规情况下,该合同有效。是否补偿等要按约定的。
回复时间: 2015-01-15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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