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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是否要付责任

福建-泉州 04-15 16:34  悬赏 0  发布者:风中依云 给我留言  回答:(1)
事件的起因:垃圾引起的纠纷,我方受伤。
事件的时间:2009-04-06
事件的经过:我们同是居住在2楼的居民,中间有条共道,对方将垃圾放在公道边,我的父亲见此,去敲对方的门,让对方将垃圾拿去仍掉,对方开门后,出来的是两个年轻人,他们不同意我父亲的要求,双方引起争执。对方一男子抓起我父亲的领口要殴打我父亲,见此状况,顾不上多想,我将那男子堆到门边,那男子就用拳头打到我脸上,鼻子大出血后,随即报了警,对方无任何人受伤。家人随即陪我到当地的医院挂号救诊,检查结果为:鼻软骨软组织挫伤。双眼造成双视,视力受了影响。至今仍在医院住院待诊。警察至今未对此事件做任何回应。
咨询问题:这起事件中,对方是否要负起部分责任,是否要赔偿所需的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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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4-15 22:37
对方按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赔偿你的相应损失。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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