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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问题

广西-桂林 01-10 01:48  悬赏 0  发布者:shiren…… 给我留言  回答:(4)
死人还能分活人的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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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1-10 09:39
可在网站发布具体问题
追问:

例如:夫妻之前有一方病故。现在另一方也病故了,其工资活期存折是其姓名,但是是在夫妻都在世之前开的户,公证处以开户日期为准认为该账户的钱是夫妻共有财产,本来继承人是其子女和父母,现在又把先前去世那位的父母又牵扯进来,这合理吗?如果合理,那不是要在亲人去世后自己所有账户都要销户重新开户啊?不然就是已故之人分活人的财产了?

回答:

你这样理解有误。

回复时间: 2015-01-10 02:07
答:不能。
追问:

例如:夫妻之前有一方病故。现在另一方也病故了,其活期存折是其姓名,但是在夫妻都在世之前开的户,公证处以开户日期为准认为是夫妻共有财产,这合理吗?

回答:

答:后死的可以分割前面的。

追问:

公证处的做法是先死的可以分割后死的

回答:

答:分为,转继承与代位继承。均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5-01-10 07:33
不能,但其依法应得的财产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参与分割。
追问:

例如:夫妻之前有一方病故。现在另一方也病故了,其活期存折是其姓名,但是在夫妻都在世之前开的户,公证处以开户日期为准认为是夫妻共有财产,这合理吗?

回答:

合理的。

追问:

那么继承人是否也有理由要求公证处查清该活期账户中有多少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的共有财产,有多少不是夫妻共有财产呢?

回答:

需要继承人提供事实情况。

回复时间: 2015-01-10 10:51
建议讲清楚案情
追问:

例如:夫妻之前有一方病故。现在另一方也病故了,其活期存折是其姓名,但是在夫妻都在世之前开的户,公证处以开户日期为准认为是夫妻共有财产,这合理吗?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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