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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修建高速公路对于被占地方补偿问题!

陕西-榆林 01-10 15:56  悬赏 10  发布者:anxin1……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老家是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的一个农村的,前几年修我们县到我们市里的高速公路,经过我们村里,因为修建高速公路,我们村里的好多窑洞都裂缝了,并且他们修高速公路,占用了我们村里的好多种植面积,一直听说国家对于这方面有补助,但是我们村民没有拿到一毛钱补偿款,想问一下,国家对于这方面有真的有补助吗?如果有,为什么我们村民没有拿到,如果我想咨询这方面的问题,该去找我们县里面的哪些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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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1-10 16:24
应该由,建议直接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咨询。必要时,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回复时间: 2015-01-10 17:44
咨询当地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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