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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高法对刑事附带民事申诉案件最大审理时限?

吉林-吉林 01-13 09:29  悬赏 0  发布者:渴望社会公平……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5年我们几十户受害人被一开发商“一房多卖”诈骗。因吉林市龙潭区检察院建高档办公大楼长期拖欠占该开发商土地款250万及他们的重大利益关系,一伙司法“保护伞们”强势干预,使该案长期被拖、被压7年不能依法进行!
   受害人于2007年10月报案,龙潭公安局于2009年11月侦查终结,其起诉建议书确认被申诉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而检察机关2010年6月以“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之后又驳回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
   2010年8月自诉人依法向市中院、龙潭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在立案环节上吉林市两级法院踢了四年皮球。最终2014年4月吉林市中院“1号刑监通知”先认为按“刑诉法”第204条第三款:“被害人有证据……,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刑事自诉”。然后又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和没有新证据”为由不予受理。
   2014年4月依法受害人向吉林省高法申诉,7月省高法“立案”,吉林市法院以“找不到卷”为由拖了4个月才报卷。2014年11月省院省监二庭正式立案,在我们催办时办案法官说这个环节最长时限6个月。我们不明白《刑诉法》247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洁,需要延长的,不得超过六个月”请问:办案法官说这个环节最长时限6个月对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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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1-13 09:56
是延长到六个月,不是三个月基础上再延长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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