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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河北-秦皇岛 01-03 11:06  悬赏 20  发布者:hebeik…… 给我留言  回答:(3)
武大与西门于2005年9月签订了一份钢材合同,合同约定于2005年10月下旬交货,西门于10月上旬先预付货款的30%,其余货款待西门收获后3天内结算。合同签订后,西门依约预付给武大30%货款,武大收到预付款后按时发了货。2005年11月27日,西门收到货后,认为部分钢材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其实质量没问题),于是电告武大拒付其余的货款,但武大不同意。2006年2月1日武大向西门索取货款,西门仍然拒付货款。2006年7月1日,武大所在地发生洪涝灾害,交通中断,直到2007年4月1日交通才得以恢复。在2007年5月1日,武大因车祸腿被撞成粉碎性骨折,卧床治疗直到2007年9月1日才能正常行走,2008年1月25日,武大向法院起诉,要求西门偿付货款,西门则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付款。问: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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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03 11:19
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中间原告多次协商解决,诉讼时效中断。
回复时间: 2011-01-03 11:42
如果能证明向对方多次主张自己的权利 那么不超过诉讼时效的。
回复时间: 2011-01-03 13:26
您好,就您提出的案例我们可以简单探讨:
1、2006年2月1日武大向西门索取货款--主张权利,时效中断。
2、2006年7月1日,武大所在地发生洪涝灾害,交通中断,直到2007年4月1日交通才得以恢复。可导致时效中止
仅凭第一次的主张,就导致时效时间为2008年2月1日,不考虑第二个因素,时效也未经过。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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