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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法院副院长租套房,未签合同、有押金条,不给退押金,请问如何向其追还?

福建-泉州 01-13 16:11  悬赏 25  发布者:212805…… 给我留言  回答:(0)
  由于业务需要,为员工向县级法院副院长租赁一套小二房做宿舍。在租赁三个月后,该员工家中电话得知老人忽发急病,急忙赶回照顾。我公司在得知其无法返回作后,在缴交次月房租时,向其提出退租申请,其爱人表示会尽快张贴招租广告,押金至招到新租客时再退还。

  退租当日依约将租房内物品清理干净后,房东提出我们未按租房行规租赁(房东声称,租赁房屋都是以年计算,未满一年即算违约),不予退还押金。

  在租赁该套房时,双方并未签订租房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租房事实,并由房东母亲代为签收了押金收据(收据内容为:今收XXX公司租房押金人民币1400.00,退租当日退还该押金)。

  请问各位法律界精英,在该种情况下,我司向其讨回该笔的押金可能性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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