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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国资委工会组织的篮球比赛中,我单位员工自请朋友参加我单位的比赛,

辽宁-丹东 01-18 00:47  悬赏 0  发布者:fjh666……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4年6月,丹东市国资委工会组织职工篮球比赛,我公司组队参加,当时我是领队,但不在丹东,由队伍组织比赛,两场比赛后,队伍想进前三强,对我说,有一个队员的朋友篮球水平高,可加外援,我不同意,他说别的队也请了,且本单位非队员员工参赛没人说,我当时有事,也没多想,就说不出事就行~
    结果,那个队员的朋友在比赛中十字韧带断裂。一是这个队员的朋友前年刚比赛受伤,左腿韧带断裂刚手术恢复,被其单位评为九级工伤。二是我公司与之未签订合同或明文邀请,三是手术费用我们单位已承担。目前,该受伤人员因其单位续签合同时,因其受伤半年未上班,结果评议时最后一名,没签成合同,要我们单位负责。
    问题,在这个案件中,我是领队,但不在现场,由队伍负责,但我默许他让人来,我应应付什么责任?单位应负什么责任?
问题补充:
写错了,是由队长组织比赛!但队长临时任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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