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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广西-南宁 01-18 19:46  悬赏 0  发布者:kkvu12…… 给我留言  回答:(1)
广西社保局没有在规定时间(2014。07月)严格执行区人社厅(2014)7号文关于在2014年7月起提高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指标的规定,在(2007)228号文已于2014年07月同时废止的情况下,在2014年12月24日发文(2014)53号文擅自修改人社(2014)7号文的执行时间从2015年01月01日后执行,严重侵害广大生育职工利益。社保局为下级职能管理执行部门,没有立法、决策和文件修改的权力,希望人社厅能及时指出社保局的错误并及时纠正,维护广大生育职工的合法利益,对规定时间内符合政策的生育报帐职工给予补发足额费用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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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1-18 19:55
这是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协商不成可以诉讼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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