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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永州宁远县翻瓦坠楼死亡,家属停尸要挟

湖南-永州 01-19 09:41  悬赏 0  发布者:yafan7…… 给我留言  回答:(1)
报告人:  黄忠德,男,现年72岁,湖南宁远人,农民,住宁远县文庙办事处唐家山村。
报告要求:  责令受害人家属将受害人黄解生的尸体立即安葬入土为安,不得将尸体停放在报告人家在。  事情及理由:  报告人折本村有瓦房一座,因年久失修,终年漏雨,2014年12月31日经他人介绍认识受害人黄解生(宁远县文庙办事处白面下村人),系翻瓦师傅。经商议,报告人房屋翻瓦一房一厅共计肆佰元钱劳动报酬。当天受害人黄解生开始作业,上午11时许,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祸不单行,受害人黄解生因安全意识淡泊,折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作业,不幸从屋顶摔下,报告人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及时赶到,受害人黄解生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案发后,受害人家属以黄运明为首纠集黄氏家族成员不分青红皂白;蛮横无理的将受害人黄解生的尸体强行停放在报告人家中,并口出狂言,没有一百万元就一直将尸体停放在报告人家中,以及轮流停放在报告人儿子家的新房房屋内。报告人全家几经好言相劝,均于事无补。因报告人系小村子,小户人家,只得将此事报告文庙办事处和司法所,在司法所得调解下,报告人儿子已经付陆万元安葬费(已交到舜陵办事处司法所张广生所长处),先将尸体入土为安,也便于事情的解决,然而受害入家属根本不予理会,狮子大开口,利用大家族势力威胁报告人全家,致使报告人有家不能归,整天提心吊胆,度日如年。为解决此事,文庙办事处也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也委托了律师参加律师对本案的定性,赔偿标准,也进行了客观分析。事实上,本案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加工承揽关系。在加工承揽关系中所受到的人身和财务损失因由受害人本人承担,只不过受害人损失较大,报告人只是承担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在补偿责任范围内,报告人愿意承担。  综上所述,上级政府三申五令不得公然停尸闹事,但受害人家属在当今法治社会仍目无法纪,我行我素,严重违反治安和社会风气,报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此,为保护报告人的合法利益,恳请上级政府立即将受害人的尸体安葬为谢!  此致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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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1-19 10:58
你这个提交给政府有关部门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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