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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该如何。。。。。。

湖北 01-06 11:36  悬赏 0  发布者:征途 给我留言  回答:(1)
男孩今年17岁3个月(93年3月)。在校生,技校第二年在外实习,与一女生17岁差3个月(93年9月)谈恋爱后同居,因感情问题俩人要分手,女方不同意(女方此前曾多次自杀未遂,男方感到压力太大。我有证人的证词能证明女方多次实施自杀。),后女方跳楼自杀。当时在场有三人既:男方,女方,男方的同学。当时情景难以述说。警方经过勘察认定女方为自杀。男方为过失至人死亡罪,2010年7月7日关押至今。其中,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发回公安分局。9月与女方家和谈过,她家要50万元后改口要30万元。我无法承受。第一:女方是自杀且多次多次实施过自杀,第二:在女方跳楼之前,男孩打电话给女孩的哥哥,(女孩每次自杀,男孩都打电话给女孩的哥哥)可女孩的哥哥不来,如果他哥哥及时来了,悲剧就不会发生,第三:作为未成年人,男孩和他的同学,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来阻止悲剧的发生。(2010年7月1日奶奶去世,7月5日回住的地方,2010年7月6日凌晨2时,女孩要跳南湖,被男孩及他的同学共三人把她拉回,男孩当时打电话给女孩的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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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06 11:51
女孩的死亡与你有间接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议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处理为好。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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