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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求助解析希望真诚实际的帮助

 04-18 11:35  悬赏 30  发布者:biewei……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东城区 回答:(7)
案情:一起门面租赁权纠纷诉讼官司:甲在某市场取得租赁权门面后将门面租给乙使用,没过几天,甲在与乙签订租赁协议的基础上,(与丙约定乙到期后丙履行权利)又将门面租赁权转让给丙,并办理手续。丙到期后要求乙腾出门面,乙不肯,丙将门面关闭,甲、乙、丙开始扯皮。 
    乙(原告)将甲(被告)告上法庭(甲在将租赁权转给丙后,背着丙与乙又将他们之间的协议延长了),丙在此案没开庭、门面没有诉讼保全的情况下,考虑到各种损失,且顾忌与市场签定合同里条文规定:“直接或间接关门达10天以上,市场有权与之解除合同收回门面”。遂将乙的相关物品在市场保卫人员到场的见证下,转存到了市场保卫室,重新装修后开始经营。
    应甲的申请丙(第三人)参加了诉讼,经一、二审判决:查明尽管门面现由丙重新装修后且已使用,乙属相对善意第三人,继续履行合同,甲、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乙在一审法院审理的同时疏通了公安局的各个环节,由公安局法制科要求办案派出所到物价鉴定中心通过关系给乙出了一份损失4万元的损失鉴定报告,遂将此案立为“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将丙的岳母及老婆诱至派出所做笔录后刑事拘留,此案件送检察院批捕后,办案人员以证据不足退回了案件(没有达到立案要求)。乙又经过多方找关系一系列的人事活动后,检察院的领导说出这样的话:“不管如何公安局再送过来一定批捕。”  随后检察院迅速办理了批捕。
     现在丙方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犯罪嫌疑人共3人,一人监视居住期限已满,一人因病取保候审,一人被通缉。
(上述门面实际是瓷砖样品展示厅,丙主要是对装潢设施,拆除后又重新装修的行为,况且原来的装潢大部分是甲以前和乙合伙装修的并不是乙全部所有,二审法院在查明丙拆旧装新、已使用经营的行为情况下维持了原判,如果涉及刑事案件法院会终止审理移交公安机关,可是法院至今都未)???这算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吗?
    这个事情暴露出公安机关随意执法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省公安厅能为此派出督察和法制调查组对此案进行调查吗?
问题补充:
案件还存在这样的因素:
    1、丙是在对门面拆旧妆新时的前5个月知道那个假协议的存在 
    2、在丙认为乙的门面到期的情况下,丙、乙通过发生一番相互之间的扯皮,动手将乙物品清出,装修经营的
    3、扯皮时公安机关调解过乙和丙都承诺法院未判决保持现状
    4、丙装修时法院已立案、未开庭、门面未保全,乙到法院报警后法院来劝阻过丙不要装修
    这些因素影响此案的定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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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4月19日 23时56分
非常同情丙的遭遇。从形式上看本案中丙确有过错,明知且故意,同时造成了损害结果,似乎具备了刑法意义上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
但其实不然。本案的疑点有三:
    一、装修不是独立的财物,其价值应依附房屋。
1、装修不能视为独立之物,不能脱离房屋而单独存在。就整个瓷砖样品展示厅而言,装修只是只是组成部分,二者之间是整体和组成部份的关系,并且就本案而言,装修应该是房屋整体价值中很小的一部份。
2、是否是毁坏财物,应从包括整个装修在内的房屋价值来判断,而不是仅仅装修部份。
    二、丙的故意不是犯罪故意。
故意毁坏财物罪之故意,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消灭财物的物理形态并达到灭失或降低其使用价值的目的。本案中,就整个财物(房屋)而言,丙的故意内容并不是使财物使用价值降低或丧失,而是增加或维持其相当的价值。
    三、损害结果应从全面考虑。
本案中的损害结果,仅仅是物(装修)部份损失的物化结果,应当考虑该装修因行业风险、市场竞争、消费导向等原因而无形减值的部份。
   从以上分析而,但本律师认为该刑案的成立值得怀疑。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真心的感谢您耐心详细的指点!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4-18 13:22
建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回复时间: 2009-04-18 23:02
建议请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
回复时间: 2009-04-19 06:36
你介绍的情况是合同纠纷,属民事案件,且法院已有判决;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公司财物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越权行使刑事案件侦查权干涉民事纠纷,是错误的,是违法的。建议聘请律师帮助维权。
回复时间: 2009-04-19 07:40
建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回复时间: 2009-04-20 10:54
丙应当积极应对而不应逃避,相信法律会做出公正判决。本案实质是公检机关非法干涉民事纠纷
回复时间: 2009-04-20 13:07
应该不属于刑事范畴,但是建议你委托律师申辩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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