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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为什么要告官?

广西-南宁 01-26 10:01  悬赏 0  发布者:明田2015 给我留言  回答:(0)
上网人李冠扬,男,1958年9月6日,出生,广西武鸣县仙湖镇清白村第6组人,现住武鸣县城厢镇定罗A区90号3楼。
本人于2008年29日买下定罗A区90号3楼(与原房主赵苍柏签订了购房合同,因赵苍柏的定罗A区9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抵押20万的贷款而被押在银行里。在合同书里也确定赵苍柏的《房屋所有权证》哪一日解押赵苍柏即为上网人办理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在此之前赵苍柏已将该楼的第4层卖给韦锦林)(该楼有5层半)。在上网人买下第三层后装修入住三年之时,黑心的房主赵苍柏违法、违约地把整栋楼卖给吴丹。(吴丹的再婚丈夫李国振是武鸣县公安局的警长与黑社会势力团伙相互勾结,将赵苍柏非法拘禁40多天后,赵苍柏被迫按这黑社会势力团伙的指挥把定罗A区90号卖给吴丹),“武鸣县人民政府没有发《房屋所有权证》的主体和资格”。同时也违反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第61条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发给吴丹《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吴丹拿到这两证后,诉到法院把上网人赶出定罗A区90号三楼。上网人收到吴丹的起诉状和武鸣县人民法院的传票后,看到吴丹的2010字第0110129666号《房屋所有权证》是武鸣县人民政府发的、武国用(2010)第0117573号《土地使用证》也是在2010年10月18日的前、后由武鸣县国土局(违反法定程序)违法受理之后,在2010年10月22日发的。于是提起撤销吴丹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诉讼。武鸣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作出:政府可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枉法的(2011)武行初字第12号和(2011)武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上网人不服,提出上诉,南宁市中级法院受理后,在开庭审理时,上网人依法、依据辩驳,对方毫无反驳之力。但南宁市中级法院采取官官相互的维持判决的方式判决上网人败诉。过了半年之后,南宁市中级法院才在判决书上加盖法律生效章。上网人不服,于是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63条的规定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与武鸣县人民法院合力抗法。(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条、第61条规定和国务院法制办及建设部门却在2000年4月29日已明确《通知》“政府所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一律无效”)。南宁市中级法院、武鸣县人民法院让武鸣县人民政府有超于《宪法》第五条的,(不被依法追究的特权)。而发给上网人(2014)南市申字第27号、第28号《不予立案再审通知书》,以上所有的《判决书》,《不予立案再审通知书》都没有政府可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律依据,(就是没有政府可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律条文的规定)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此枉判案,有悖于现时依法治国、司法公正的治国方略,也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2014年12月19日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敢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真正做到执法如山、确保案件经得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对违法的行政行为、要理直气壮地撤销、确认违法,无效”。武鸣县人民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如此判决,试问这两级法院法院司法,公正在何方?特上网向各位网友叙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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