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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 01-26 19:28  悬赏 0  发布者:宇文军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叫宇文军,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行唐县南桥镇北件村农民今天我向你们反映我县人民法院贪赃枉法拒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一事恳请领导们在百忙之中抽出一点时间过问此事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事情经过
2007年5月3日我村宇文国芳以侵权为由将我诉至行唐县人民法院行唐法院不顾我提供的证据与2007年11月20日错误的做出了【2007】行民一初字第4-1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我将我的半边宅院上长了20多年的大树刨去拆除所建围墙交宇文国芳经营我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又错误的做出了2008年石民二终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我不服又向河北省最高级别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4日受理了我的再审申请就在省高院审理过程中行唐县人民法院对我进行了强制执行刨了我的大树拆了我的围墙将我的宅院一部分交给了宇文国芳。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与2009年10月18日【2008】冀民二审字第74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与2011年10月11日做出了【2010】石民终字第0021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2008】石民终字第00333号的【2007】行民一初字第4-143号民事判决书交回行唐人民法院重审。行唐县人民法院与2013年6月5日做出了【2012】行民再字号00003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2007】行民一初字第4-14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审原告宇文国芳的起诉。宇文国芳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与2013年12月31日做出了【2013】石民终字第0026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历经8年之久的诉访终于落下帷幕冤案终于得以昭雪我遂于2014年4月17日向行唐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回转之申请但行唐人民法院执行庭的彭立勇竟告知我你申请的依据是个裁定不是判决不具有执行效力而不予执行。
行唐县人民法院偏袒宇文国芳竟玩弄法律糊弄我们老百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号明文规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如此明确的法律规定行唐县法院的执行人员却答复我不具有执行效率

到底是不具有执行效率还是行唐法院偏袒宇文国芳请各位律师给判断一下是否只得回转我的联系电话;1573364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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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1-26 19:38
可以申诉的
回复时间: 2015-01-26 19:36
你好,委托律师,如需帮助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5-01-27 19:17
最好携带法律文书等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予以全面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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