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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法院裁定开发商已取得预销售许可的在建房屋作为抵债资产给我,该房屋未付清工程款。

 01-28 12:53  悬赏 0  发布者:bud0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徐州 回答:(11)
  本人与某开发商签订借款协议,到期后开发商无力偿还该笔借款,经法院审理后,现裁定开发商将已取得预销售许可的房子作为抵债资产给我。
  法院将该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房管部门,房管处签收后回复该房产未做初始登记,不具备办证条件。
  另外该房屋还有未付的工程款项,建筑商也已提起诉讼,已经达成调解,约定在今年年中开发商付清款项。如果到时开发商不能如期付清工程款,或付清工程款,我还会面临何种风险?该资产能否成为我的合法房产?能否对抗第三人?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1月28日 13时04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其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法院已经判决开发商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房子作为抵债资产给您,那么,您是可以依据该判决书来抗辩,且该资产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房屋所有权归您。因此,可以对抗第三人。
      再次,您可以跟房管局沟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判决书可以作为证明享有所有权的证据,您需要按照房管局要求,准备材料,然后办理登记手续。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追问:

该房屋工程款未结清,建筑商有优先受偿权,是否影响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定?

回答:

您好,承包方虽然有优先受偿权,但是不得对抗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如果对方申请执行并优先就房屋折价拍卖等,您可以依据此判决书提出异议,这个没有问题。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1-28 13:08
根据合同法规定,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作出了如下解释: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因此你还是有很大的风险。因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利。
如我的回复对您有用,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5-01-28 13:26
您好,
首先,法院将该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到房管部门,在取得预销售许可的房子作为抵债资产给您,您可以在开发商在房管局办理初始登记后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其次,如果开发商不能如期付清工程款,建筑商在诉讼后,虽然享有预销售许可的房子的优先权,但不能优于您在先判决和执行。您的法院判决和协助执行是能对抗第三人的。
最后,建议您密切开发商在房管处的初始登记,您可以要求房管局执行法院判决。
 希望我的解答能解决您的问题,也请采纳采纳支持,如有疑问,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回复时间: 2015-01-28 14:54
有法院判决,该资产能成为你的合法房产,能对抗第三人。除非该房屋已经设定抵押
回复时间: 2015-01-28 15:23
1、由于你根据法院的裁判取得房产,只要其他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在你的后面,那么你的裁判文书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2、建筑商的优先权不得对抗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只是对抗其它债权、抵押权等民事权利,而不是生效的法律文书;
3、建议尽快依据法院的裁判文书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是你的权利。但由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如果在登记之前被法院查封或其它措施,届时你需要提出异议等等,会给你增加不必要的麻烦事。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益,如有疑问,请追问,如满意,请您采纳!
回复时间: 2015-01-28 15:42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不能对抗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该房产已经经法律文书确认为你的所有权
2、抓紧过户,否则面临今后一系列查封异议等因建筑商申请查封、优先权等法律纠纷
回复时间: 2015-01-28 16:00
1、法院的判决裁定认定开发商“取得预销售许可的房子作为抵债资产给你”(应该有位置、套数、面积和抵顶数额的),该房产就属于你所有了。2、有预销售许可的房子,房产竣工,验收合格,就基本了办证的条件,开发商出售或者法律文书确定协助执行的房产,房产部门应该进行登记,该登记就是初始登记,3、房产局说不具备办证条件,可能是房产没有竣工或者没有验收或者其他原因,但是这均不会影响你取得房产证的,只是个时间问题而已,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4、承包商的优先权是指没有预售或者没有法律文书判定以及查封冻结的房产,在开发商明显无力还款的情况下,建筑承承包商才享有的优先权。
回复时间: 2015-01-28 22:51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房屋的产权应该已经明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所以凭借判决书的内容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其次,房管局存在不作为的情形,依规定,房管局有义务协助履行您的权益,应该及时沟通处理该事项,答复是不准确的。
      再次,工程款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发包方不能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经催告,施工企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在建工程或已完工工程,拍卖所得优先支付给施工企业。但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尝权从竣工之日(已完工工程)或约定竣工之日(在建工程烂尾)起必须在6个月内行使,且不得对抗已付清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因此,当发包方出现财务危机,诉讼难以避免时,施工企业应当在6个月内及早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否则工程款优先于银行抵押权的权利就不复存在,施工企业很有可能打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现实中,发包方受银行的压力,要求施工企业作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尝权的承诺,以保证银行贷款的绝对优先权。施工合同将结算时间约定为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以上,也将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受尝权名存实亡。此类问题施工企业更应慎重。
   最后,明确建筑商与开发商的工程款纠纷,视为合同纠纷,优先权有时效的限制。债权不能对方业主的物权,所以您的产权利益是不肯能被动摇的。您不必担心,判决书是最高的权利限定对抗其他任何的权益了。您的物权也是最大的权益了。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回复时间: 2015-01-29 15:28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回复时间: 2015-01-31 23:34
有法院判决,该资产能成为你的合法房产,能对抗第三人。
回复时间: 2015-02-03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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