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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司法机关违法作假案该如何维权

浙江-湖州 01-28 22:06  悬赏 0  发布者:感怀2014 给我留言  回答:(1)
检案摘要

      杨初星,浙江湖州南浔人,原毕业于浙江绍兴无线电学校,1996年结业于理工学院计算机学,大学本科文化。曾两次获得科技成果奖,在新疆服过刑。
      2014年元月3日,杨初星于按照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及日程安排,前往内蒙古通辽合作方处路途中,被吴江警方指控涉嫌子虚乌有的“爆炸杀人”拘捕。
      2014年元月28日,因杨初星有15条直接的证据推翻“爆炸杀人”假案,但因民警在办案期间私吞了杨初星大量的财物,遂通过私人关系,找到区检察院内部,实施了违法批捕。
      重新立案:“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
      认定违法批捕的事实依据十分简单:
      2014年元月28日,区检察院在明知道被指控的“疑似爆炸装置”是虚假爆炸物,并且没有任何司法鉴定可以认定和判断是否在吴江区域范围内发生过犯罪行为或事实的情形下,徇私批捕,仅要求告知承办人:“逮捕以后放人会被追责的,日后要补上,不管你采用什么手段都要弄一份证明这个东西是真实的炸弹。”实施了违法批捕。
      逮捕后一个月,区公安局采用提供虚假资料、物证参数的手段,获取一份冠名公安部某物证检验意见书,认定“疑似爆炸装置”为“遥控炸弹”这样一份司法伪证鉴定。
      2014年3月25日,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
     区检察院在超期羁押44天,骗取杨初星提交部分无罪证据后,因时效证据的毁灭,感到时间不够,曾利用发起闹剧型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并以一纸司法伪证鉴定书结束(认定的事实简单:精神病鉴定期间,杨初星没有离开过监舍)。
     2014年9月15日起诉至区法院。
     2014年10月16日庭审只进行了法定程序的大约1/4就休庭了。即: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杨初星陈述案件真相、揭露公诉机关做假案、子虚乌有的事实。因一开始就发现了案卷材料中被隐匿毁弃了无罪证据、公诉机关有伪证讯问笔录、偷换证据、证据欺诈等情况,审判长宣布休庭,至今没有按照正常法定程序续庭审理。
    2014年11月18日,有法院不知道哪个部门的人,诱骗杨初星家属,前去“被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现场,并被区公安局当初违法查封”的吴江八都市场路155-159#科研场所“搬东西”。其目的是想把毁灭重要证据嫁祸于杨初星家属,并达到逃避纪检部门的查处及侵吞巨额财物、现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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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1-29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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