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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中有无立案时效的法理问题

广东-茂名 01-29 12:37  悬赏 0  发布者:shura0 给我留言  回答:(0)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确规定非法集资案件,只要符合条件之一应该给予立案追诉,《刑法》立案时效在非法集资立案中明显不适用,不合理。应由法院裁定,败诉,刑事得不到追究,其附带的民事诉讼也可以追回非法集资款,其为立法之本。  
 《经济犯罪法规》是《刑法》的衍生物,补充解析了《刑法》。

   不经立案侦查,无法知道非法和被非法集资的人数,及其行为,被非法集资者及其亲属等有无向公安机关报案,及其不受理(派出所受不受理案件一概不出具报警回执和不予受理通知书) 10多年来公安换了多界正副所长局长等等能把人无书面撵走的行政者。检察院侦监科以追诉期无人报案为由,证据充足显然不会成立。即使立案侦查也难以知道真相,案子终于立案阶段有违法理。

   此案为夫妇非法集资案,其妻另开票据印章,共同跑路。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检只字未提,案情未清。另案子民事诉讼中法院不移交刑事案件,存在过失或涉嫌舞弊。  
   2014年3月派出所报案,无回执,通知他人报案,不受理无回执。投诉后9月拿到不予立案决定书,及复议决定书,维持时效过了。 10月拿到复核决定书说不符合立案条件,说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是刑事案自会移交,我们不能立案。说法律有矛盾,时效有争议,说向区或市哪个检察院申诉都行。
   2015年1月28日区检察院批捕科认为过了时效,答复书如下:
本人认为此案有法律法理争议,将把发文于各大法律网站,寻求法律界人士的讨论。时效问题还可报最高检批,请市级检察院做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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