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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道上机动车撞到狗了,该陪吗?
江苏-南京 01-09 21:52 悬赏 0 发布者:wawnj 给我留言 回答:(1) 本人在2011年元月1号从南京回江苏新沂老家,途径104国道泗县段,晚18时左右,行驶至泗县新集中学门口南约200米出,突然从路边窜出一条大狗,当时我在快车道正常守法行驶,此狗从我车头4、5米左右窜出至快车道中间,无狗绳狗链栓牵,由于事发突然距离又近,刹车已经是多余的了,为了他人及过往车辆的行车安全,避免发生更大的交通事故,本人没有避让也来不及避让此狗,以至于把狗撞飞死亡,当时我慢慢的靠边停车检查,向前滑行有百米左右停驻,我下车查看后又遭到狗主人3次暴打,现已立案,有轻微伤情,医院检查医药费花去6、7百元,交管部门只是出具了证明,证明车撞狗一事,没有认定责任,现在狗主人已经向法院神情财产保全,法院暂扣了我的机动车,请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现在交管部门没有认定责任,我自己也认为我并无过错,而且狗主人不能提供证明此狗合法,又《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法律所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财产,只要狗的主人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取得该狗,狗即为其合法财产,反之就是不合法的。请问狗我该赔吗?
还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些,我能不能以狗的主人在国家一级公路、国道上遛狗,没有对狗进行栓牵约束,没有尽到看管义务,过错在前,机动车驾驶员没有违章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为由反诉对方,让对方赔偿被打伤的医疗费、营养费、车损、误工、交通、住宿等,我是江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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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些,我能不能以狗的主人在国家一级公路、国道上遛狗,没有对狗进行栓牵约束,没有尽到看管义务,过错在前,机动车驾驶员没有违章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为由反诉对方,让对方赔偿被打伤的医疗费、营养费、车损、误工、交通、住宿等,我是江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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