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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男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准生证哪里办理
四川 01-31 12:33 悬赏 5 发布者:135448……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四川人媳妇是广东人,再婚前我有一个儿子,媳妇无子女的,什么证明都在女方办理好了,准备在四川办理目前给我媳妇第一胎小孩的准生证,四川那边说办理不了,一定要在女方办准生证(因为是我有一个小孩了)我想问因为这个原因不能在四川办理准生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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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成都]
- 弋志刚律师
- 21081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1-31 16:46
根据四川省计生条例第十五条可以办理,但根据第21条文义也可以解读为去女方所在地。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第二十一条 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第二十一条 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生育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追问:
(因为我是离过婚的人,家里还有小孩,本来她家人就不同意,如果还要我在四川开证明去女方家里办准生证,那就...............)
看了你给我的答案,就是说我可以在四川目前我们小孩的准生证了,没必要一定要在我媳妇家今生广东拿准生证!是这样吗?
回答:
女方所在地是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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