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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了解以下内容:2010年到北京一家公司上班,签了一年合同

陕西-咸阳 02-01 15:29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您好。想了解以下内容:2010年到北京一家公司上班,签了一年合同。10年约5月份派到大连工作,12年约5月有被派到咸阳,期间未在续签合同。13年公司指派同在咸阳的一同事为负责人,成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一切事务均与总公司无关。目前分公司负责人拿到工程款后不知所踪,欠我4个月工资,欠工人数十万工资。因工程都是我联系,工人并不认识分公司负责人。不知道现在要怎么办?总公司一点责任没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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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2-01 17:40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5-02-02 10:42
总公司也许是有责任的,具体需要看你的材料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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