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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备管理处无理由.无欠任何费用.没书面通告.去管理处问和报警多次.因为什么原因停电没有合理合法依

广东-深圳 02-02 13:24  悬赏 40  发布者:dno668…… 给我留言  回答:(6)
问 题: 问 题: 我案件发生地点在深圳市罗湖区百仕达花园一期中海苑.16_20幢之间首层架空层.原是中海苑全体业主用来放自行车和公用地.后改成商铺出租管理处代管.架空层改建做商铺出租合不合法?我四年在20幢层层铺用了一间.经营音乐培训.和销售所有乐器.钢琴.小提琴-等等.现学生人数200多人.合同期到2015年2月28日.以前合约二年现在一年一签合约.因为管理处和业委会也是一年一签.2012年我18幢再租多一间铺.后因管理处和业委会打官司原因.造成我原来想做的行目没法进行.现转租给别人经营这后话再说.事情发生在2015年1月18我自己经营的培训中心20幢商铺特然停电.停电前管理处没有任通知和书面通知.只停我一间商铺另外我转租给别经营那家没停电.这一停电到现在29日不在进行.在这停电期间我多次到管理处要给我停电原因和依据因为我一切费用.所有没欠一分一厘.但管理处所有的人都说不知道.我要求他们能作主的都没有出来对话.我很无助只有报警但毎次都是得不到解决.这样报警五次到七次之间.每次都是因为去警察局处理事的都是他保安队长作不主.警察也无语.那我这几天在无的情况下我用汽车把车的出口拦住.每次都是拦是开电警察我车走开是关电.到这四天他们连我的人身权都损害.连我的商铺不给进入.请问苍天不有天理吗?现要找有力和对这案例有经验的律师给我争回我的权益.和我的选失到现在至以实际选失40多万.这都是学生要退学费.还有生原流失.乐器销售也选失很大.我各方面做了很多取证.录音录像.学生家长.供电局.
委托办案要: 现要找有力和对这案例有经验的律师给我争回我的权益.和我的选失到现在至以实际选失40多万.这都是学生要退学费.还有生原流失.乐器销售也选失很大.我各方面做了很多取证.录音录像.学生家长.供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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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2-02 13:13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情况有些复杂。建议您携带资料面谈当地律师,以便更好的维护您的权益。
追问:

我这官司有胜算吗?以上说的全是事实

回答:

这个要看事实及证据材料的情况。建议您先搜集好相关证据。

回复时间: 2015-02-02 13:28
您好!
首先,架空层改建做商铺出租是否合法问题,如果架空层改建做商铺,有产权证,是合法的,否则,不合法。
其次,您租赁合同未到期情况下,物业无故停电,是不对的,您可收集证据,要求物业或者供电局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另外,谁造成您人身伤害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回复时间: 2015-02-02 13:51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关于架空层改建做商铺出租合不合法问题,如果没有取得国土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属于违章建筑。
      其次,关于您的租赁房屋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规定进行,如果合同未到期,承租方不得要求收回房屋,且物业和供电局无权单方停电,如果给您造成损失的,您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再次,如果对您人身造成损害的,那么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您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建议您跟对方协商,并收集相关证据将侵权人起诉到法院,胜诉希望很大。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附:相关法律条文和新闻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新闻案例:
       小区架空层被改建引起业主不满 
2007-6-22-----《宝安日报》市民热线 
部分业主将管理处告上法庭城管部门表示未经审批属违章建筑管理处愿意拆除架空层建筑 

本报讯(记者张小葵文/图)近日,家住西乡黄田翠湖花园的熊先生致电本报反映,翠湖花
园管理处及其管理公司,在未征得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共建筑架空层改作商业
等其他用途,剥夺了花园业主对公共建筑和公共设备的使用权。熊先生以及部分业主因此将
管理处及深圳市华宝西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4月份法庭以起诉人未获得花园全
体业主的同意或授权为由驳回该诉讼。熊先生表示,为了维护业主的权益,他将召集其他业
主继续上诉。 

架空层被改造成低矮房间 

日前,记者来到翠湖花园,据该花园的部分业主向记者介绍,翠湖花园是比较早的一批商品
房,于1997年入伙,业主熊先生、谢先生等都是1997年入住该花园的住户。据熊先生说,这
批商品房每一栋地层都是架空的,每个架空层约有2.2米高。熊先生说,这些架空层原本属
于花园广大业主共同使用的公共空间,而管理处却把他们改作成一个个低矮的房间出租,有
些甚至已经出售,至今没有拿到房产证。记者在该花园内看见,花园每一栋楼下的架空层确
实大部分都已经被加建了墙壁,改造成一间一间的房间,这些房间有的被用作社康中心,有
的被用作超市、办公室、食堂、仓库等,还有的被用作住房。这些架空层并不高,除去横梁
以外,每层架空层改成的房间大约只有1.8米高。 
熊先生说,根据他们当初购买房产时的相关文件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他和其他业主一起拥
有小区红线范围内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备的使用权,其中包括架空层的使用权。而华宝西部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翠湖花园管理处于2001年1月初,在未征得广大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
将广大业主的公共建筑架空层改作其他用途,强行剥夺了包括熊先生在内的广大业主对公共
建筑和公共设备的使用权。 

不满架空层被改造,业主多年拒交管理费 

熊先生说:“众所周知,业主楼下的架空层本来是供广大业主停放单车或休息活动的公共建
筑和公共设备,我们花园本来就没有多少活动空间,架空层被改造以后,花园里的老人小孩
更加没有休闲的去处,经常只能在小区的马路上玩耍,而越来越多的小车也没有停车的地
方,只能停放在小区道路上。架空层被改造严重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据了解,熊先生在知道自己楼下架空层被封闭改作其他用途后,联合翠湖花园5栋的其他业
主,在2001年1月10日向宝安区规划国土部门投诉,并于当年1月16日向物业管理公司发出要
求停建架空层的书面材料,要求管理处立即停止架空层的建设,否则,将拒交物业管理费。
此后他们还就架空层违建一事多次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最近一次是在2006年10月28日,向
深圳新闻网的直通车栏目投诉,宝安区区长专线和西乡街道办都有回复,西乡街道办于2006
年12月30日组织人员到翠湖花园小区现场进行查处,并要求管理处自行拆除架空层的墙壁建
筑,但架空层的墙壁建筑至今没有被拆除。 
自架空层被封闭改造后,熊先生以及部分业主开始拒绝交纳管理费,熊先生至今已经7年没
有交纳管理费了。熊先生说:“翠湖花园差不多有50%的业主都没有交管理费。”他说,过
去7年来他都没有交管理费,管理处也一直没有强迫他交费。直到去年小区业主要求成立业
主委员会,他作为牵头人之一组织业主建立业委会,随后管理公司便以拖欠管理费为由将他
告上了法庭。 

部分业主联合将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据熊先生说,去年12月份,管理公司以拖欠管理费为由将他告上了法庭,但是他认为自己是
为了争取合法权益才拖欠管理费的,因此,他便组织其他业主搜索资料,准备以霸占公共建
筑、违法建设架空层为由将管理公司告上法庭。根据熊先生出示的相关材料,记者了解到,
熊先生以及5栋的部分业主于今年3月份,以侵犯业主合法权益为由将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该
诉讼案件于今年4月6日开庭,管理公司在应诉时称,管理公司没有实施改变架空层用途的行
为,也没有实施建筑行为,架空层开设社区保健中心有利于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对业主没
有损害等。随后法院以熊先生等业主没有取得全体业主的同意或授权为由,驳回了熊先生等
业主的诉讼请求。而管理公司诉熊先生拖欠管理费一案,法院随后判决熊先生补交两年管理
费。 
管理处表示愿意拆除架空层建筑 

法院将案件驳回,熊先生以及部分上诉的业主均表示不服,并表示将继续向中级人民法院上
诉。该管理处负责人郑金泰对记者说,花园的架空层建设是在2003年以前完成的,当时他还
没有负责该花园管理处的工作。据他介绍,花园架空层的改建确实没有征得广大业主的同
意,但是架空层改建的初衷是为了方便小区居民的生活需要,现在大部分架空层房间都已经
空置。他说,如果城管部门要求拆除架空层建筑,管理处将配合城管部门的工作。针对熊先
生所说花园50%以上业主没有交纳管理费一事,他否定了熊先生的说法:“小区的管理费交
纳情况很正常,90%以上的业主都交纳管理费。” 
记者随后向相关律师咨询。据宝城律师事务所吴丹红律师说,法院驳回熊先生等业主的起诉
是合法合理的。她说,花园小区的公摊面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只有业主委员会或者得到全
体业主同意或授权的单位、个人,才有权对被侵犯的共同权益进行申诉,个别业主在切身利
益受到损害时也能单独起诉,但个别业主并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进行申诉。昨日,
记者还向宝安区城管部门了解到,在没有取得国土规划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架空层封闭的
建筑都属于违章建筑。
回复时间: 2015-02-02 14:17
根据你陈述,很明显是对方违约,并造成你的经济损失,这一点应该没有什么问题,但具体损失的数额是多少是这个案子较大的争议焦点。换句话说,你通过打官司能拿回多少钱是这个案子值得考虑的地方。具体数额确实需要在诉讼中全面收集有力的证据。
回复时间: 2015-02-03 22:27
你好,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权,起诉供电局要求赔偿损失。
回复时间: 2015-02-11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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