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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中的赔偿问题

河北-唐山 01-10 16:47  悬赏 0  发布者:wxq197……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母亲骑自行车被一辆轿车从后面挂到,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住院一个月,现在要出院,对方提出协商解决,涉及到一些费用问题,除了医药费保险给报以外,我请了一个月的假陪床,请问一下,其它费用(如营养费,误工费,等等)应让对方出多少才合理呢?我想一次性解决,恳请帮我算一下大概数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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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10 17:27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回复时间: 2011-01-10 20:33
你好,你以上的简单叙述是不能准确的为你计算的,为具体、准确建议你带相关的材料与我面谈,为你计算对方应该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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