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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利用歪歪平台做淘宝服务收取会员费用这样算不算诈骗

 02-02 16:47  悬赏 25  发布者:117044……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宿迁 回答:(4)
您好!2014年9月中旬我在一个YY平台刷单子收到一个信息是做淘宝日赚300的信息 我过去听他们讲课了,说的很动人,那时候说是活动教399元入会,他们承诺店铺上钻每天都是日赚300跟我们说了些淘宝是现在主流购物之类的话。我于是加入他们了!进去后他们说的跟做的有一部分不一样,进去后他们有四位老师教我们上课 还有老师给装修店铺,他们都做了 他们说包上钻的 其实都是自己互刷 很麻烦 很难上钻,也没有他们说的日赚300 其实基本上没什么生意。他们也提供货源。  后来内部招聘说招老师 我面试上了 在里面我是做货源发货的  货源都是从阿里巴巴代理的,慢慢的他们正规化  导师服务人数有7个人  他们要做展示网站 我给那个老板做了 展示网站 和注册协议的网站 那个网站上面说明了 服务内容和退款协议,跟合同一样,但是网站没有备案, 现在他们收费越来越高 感觉越来越坑,感觉他们是骗子,但是服务都有,只不过 拉人的时候吹的很厉害 ,进去后他们吹的也都有教学指导。对于老板我一无所知包括 名字 在哪里。我现在在里面是拿工资一个月4500.我想咨询下 这样情况算不算网络诈骗?我给他们做网站了注册协议的网站 还有展示网站,这种算不算是帮凶?给他做的时候他说自己有公司,是正规的!但是现在他说的和实际不一样!我想问下 这种的算不算是 网络诈骗 ??? 算诈骗的话我现在去公安机关报案我会不会被行政处罚!我是之前不知道他们那么坑 我现在知道了所以才有要报案澄清的意向!他们现在我大概算了下有6000以上的会员!现在每个人入会都交了999和1099的入会费用!请麻烦给我详细的讲解。谢谢!包括算不算是诈骗 算诈骗的话 我之前不知道 我现在知道了去报警 我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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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2月02日 18时10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该公司是否属于正规公司需要进一步核实,应当从工商局核实该公司是否有相关登记备案。如果有相关登记备案,那么属于正规公司。还要看其经营范围。
       其次,关于您是否知情的问题,因为对于公司性质您并没有完全掌握或者不知情,如果举报,对于您本身并无太大实际影响。
       再次,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最后,这种刷钻的行为目前很多都涉嫌诈骗罪,所以,建议您谨慎处理,慎重考虑,尽快退出。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
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感谢青海西宁凌爱军律师 的热心解答和指导!讲的非常专业 也非常详细。是我咨询那么多律师里面 我感觉最好 最专业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2-02 16:57
您好!
首先,根据您的所诉,很难构成诈骗,但由非法传销嫌疑。
其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我的补充: 2015-02-02 17:32
非法传销,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2005年,国务院颁布了444号令《禁止传销规定》,明确规定了非法传销的特征。其中第七条规定--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我的补充: 2015-02-02 17:35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追问:

您好任玉山律师!您说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但是他们拉人的时候说日赚300 包上钻 这样算是虚构事实吗?还有拉人的时候 已经隐瞒了 淘宝新手的真实情况!但是他们交过钱了,也在后期给他们做售后服务!没有直接占为己!

回答:

只能说由欺诈性质,但对你很难构成诈骗罪。要是对所有人都说日赚300 包上钻 ,别人也交会费,虽然给你或者其他人开资,但也是部分,因为商家会有利润的,这样情况下,组织者就构成诈骗犯罪。给你个司法解释,你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
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回复时间: 2015-02-03 00:09
1.立案难度较大:双方之间心照不宣的虚假或虚拟交易,是否触犯刑法或损害第三人利益?
2.国外服务器不需备案:网站如果租用的是国外服务器,是否需要备案?
3.庞氏骗局:……立案难度同样较大?
回复时间: 2015-02-03 09:06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方涉嫌诈骗,你不构成,因为你主观上没有诈骗故意,客观上没有实际从事诈骗行为,不需要承担责任。可以搜集证据,及时报警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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