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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录音录像未全程的证据

江苏-徐州 02-03 13:26  悬赏 0  发布者:zzjh 给我留言  回答:(1)
一、公诉案件中的立案时间就是《立案决定书》上落款的时间吗?这个时间的标注应遵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八章中(103条)对期间的规定吗,是否应具体到某日的几点钟?
    因为这涉及到对当事人讯问的起始时间和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起始时间确定的问题,涉及到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问题。
    最高检有文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要实行同步录音录像。讯问显然应是在立案之后,而一天有24小时,如果立案的时点可以不确定,同一天中的凌晨与下午相差有十几个小时,则讯问的起始时间也就没有了依据,凌晨开始的讯问可以说成是下午才开始的讯问,这又何谈同步录音录像呢?
二、区检察院的《传唤通知书》上写的地点是“到本院讯问室接受讯问,”这个《传唤通知书》能作为证明该检察院曾在这里(区检察院内)对当事人进行过讯问的证据吗?
    因为区检在将当事人从上午讯问到夜里2点后又转移到市检去接着讯问,到市检讯问了8个小时以后才开始录音录像。现在他们只承认在市检一处讯问了,并有录音录像。并且说:“本院讯问室”仅是指办案点,不一定就是在区检察院的办公区域内。这样的说法能成立吗?如果在市检讯问室的讯问可以说是这样,那么,在南京的省检察院讯问或在北京的最高检讯问都可以说是“本院讯问室了?”这个本院讯问室不就成为了一个不确定的地点了吗。《传唤通知书》上可以通知当事人到一个不确定的地点去吗?
    若我们能据此证明其先前在区检已进行过讯问,而两处的讯问现在只有一处的录音录像,全程的问题对方便无法自圆。所以这个《传唤通知书》能否起到证明的作用就显得至关重要。
以上两个问题,一个是从时间上,一个是从地点上,试图证明录音录像未同步。希能给予有关的法律指导。(如若不愿回答,烦请告知一声,以免苦盼。13092205327)本案中的问题一大堆,我们已掌握了大量的证据,这里仅是其中的一点,我们吃不准,特向大师您请教,盼告知为感。顺询,能接受本案的申诉代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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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2-03 15:47
可以考虑申诉的代理,可以具体提供材料,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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