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经济 >> 知识产权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徐荣康  李保忠  朱建宇  吴健弘  
该问题已关闭

技术专利转让

湖北-武汉 01-11 10:45  悬赏 20  发布者:nsy112…… 给我留言  回答:(4)
技术专利转让的双方对协议的金额,时间等方面问题,比如限制技术使用费金额的大小,收取年限等,国家是否有相应的政策法规限制。如果有,请告知某法律第几条第几款,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11 12:03
    该类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建议你们委托律师草拟转让协议。
回复时间: 2011-01-11 12:12
没有。协商
回复时间: 2011-01-11 12:15
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限制,主要由合同法第329条以及技术合同的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
合同法
第三百二十九条: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第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一)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二)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三)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四)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五)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回复时间: 2011-01-11 22:45
该类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建议你们委托律师草拟转让协议。如果对回复满意的话,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果还有问题,请按“点此咨询”向本律师发布一对一咨询,谢谢你的关注与支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山东东营
福建厦门
福建福州
河北石家庄
湖南长沙
广东深圳
浙江金华
广东广州
浙江杭州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东营
人气:25399
福建 厦门
人气:123169
福建 福州
人气:1229866
辽宁 大连
人气:11843
河北 石家庄
人气:43153
湖南 长沙
人气:54286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