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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赔偿

黑龙江-齐齐哈尔 01-11 12:04  悬赏 0  发布者:qxe9583 回答:(1)
我2010年5月进的现在这家公司,至今已有4个多月,当时是签的三年的合同,试用期是三个月,现在已经过了试用期,公司前两天突然说要节约成本,精减人员希望我另找工作,我想请问一下,公司是否要对我进行经济赔偿呢,我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另外,公司一直未为员工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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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11 12:15
1、无论是否已签订劳动合同,你和这家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存在的。

2、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公司不可随意解除劳动合同,除非有下列情形: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解聘你的理由,不符合上述任何一条,尤其是第二条。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因此你有权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拒绝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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