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刑事行政 >> 刑事辩护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李波  徐荣康  朱建宇  
该问题已关闭

刑事附带民事再审(抗诉)申请

福建-龙岩 02-04 11:24  悬赏 0  发布者:faburq 给我留言  回答:(1)
申请人:朱爱良,男,1958年 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居住在东肖镇菜园墟排新村,系本案受害人。
申请人:黄玉娇,女,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居住在东肖镇菜园墟排新村,系本案受害人。
因申请人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书、(2014)龙新刑初字第32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书、(2014)龙新刑初字第32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请求依法对本案启动再审程序,依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公正判决。
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法院审理程序有误、庭审笔录不合法。
1、审理程序有误。本案从头至尾,法庭未将附带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未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偷梁换柱,直接推给不知案情的新罗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但也未真正调解,仅以医药费补偿来糊弄受害方,违反《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2、案件于2014年4月22日由新罗区检察院公诉至新罗区法院。一个证据客观确凿、并不复杂的刑事附带民事公诉案件,宣判时间竟硬被拖延到2014年12月5日才作出判决,超过六个月的最大期限,违反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
3、庭审笔录不合法。2014年5月15日,第一次庭审笔录中多个证人证言中,唯一一个敢讲真话,敢站出来为受害方作证的重要证人证言 (被告方家属三人先动手殴打被害方这一铁的事实),很长的一段证人证言被故意篡改或藏匿,在刑事判决书上也未体现有此关键证人(有图为证)。庭审笔录受害方至今未签名。
二、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对被告人判处依据与客观事实不符。
1、刑事判决书中认为被告方有自首、悔过、积极赔偿行为。但实际情况却是:在案发至今已过了一年半的时间里,被告方及家属不仅没有看望过接受治疗的受害人,还在每次开庭现场仍对受害方恶语相加,气焰嚣张。两次庭审中,已取保候审的被告方李能极力捏造事实,推卸责任,从未悔罪和如实供述罪行。2014年11月13日上午的第二次庭审中,李能甚至拿出一件“血衣”当庭伪造“被侵犯”证据(庭审录像及在场人员均可作证)。2014年11月21日,李能被羁押后,直到判决前三天(2014年12月2日)才赔偿我经济费用(有收据为证),其迫于无奈下清出通道也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以达到“为求减刑”的险恶目的。(2014年12月23日,罪犯李能又重新封堵通道是最好的见证)。故李能的所作所为及态度根本不具备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
2、曾淑英和陈琴美未被追究法律责任。2013年7月3日,曾淑英和陈琴美起初并未对我方动手,李能一到场,便指使曾淑英和陈琴美与他一起施暴。我方致伤倒地后,被告方不但不施救,反而恶言相加:“你敢死,我敢埋”。可见,在这起共同侵权的犯罪中,李能起到组织、带头参与作用。据《侵权法》第十条规定,共同侵权主犯不适用缓刑。本案只追究李能一人责任,却直接忽略追究曾淑英和陈琴美共同犯罪的责任。
三、量刑过轻,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缓刑和从轻判决条件。
1、李能可能再次危害社会,受害方人身安全难以保障。李能从不悔过、不认罪。2014年12月23日,罪犯李能缓刑伊始就变本加厉的重新封堵通道,此次连两家之间的巷道也堵上。2015年1月,李能又指使家属安装电子眼,对准受害方的房屋大门监视我方,其恶劣的侵权行径难以保证今后由通道引发的双方刑事纠纷不会再次发生,更难以保证李能不致再危害社会,以武力报复我夫妇。
2、李能明知我方是受国家保护的现役军官家属,在我明确告知身患糖尿病的前提下,依然狠施暴行,致使我第3腰椎横突骨折、肋骨第4、6骨折并伴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法医鉴定我为受两个轻伤,且轻伤偏重;我老婆轻微伤,至今拒不认、悔罪。如此恶劣的态度,不符合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
以上陈述,均表明:对毫无悔罪表现、且有再次犯罪危险的罪犯李能显然不同时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因此,李能被判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量刑明显过轻,申请人完全无法接受。
对于李能这样毫无悔罪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不足以抚慰受害方所遭受的不公。
鉴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裁定在法律程序、客观事实依据和量刑上有误。特申请再审,请求新罗区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2-04 13:03
不服可以上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福建福州
四川成都
上海杨浦区
河北石家庄
北京西城区
河北保定
最新回复律师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8831
广东 深圳
人气:136116
湖南 长沙
人气:542352
福建 厦门
人气:122910
浙江 杭州
人气:10574
辽宁 大连
人气:11206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