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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问题

北京 02-06 02:28  悬赏 0  发布者:wxmnbs 给我留言  回答:(10)
据了解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承租。 但产权单位要求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才能给予办理承租合同变更。由于共同居住人协商不成,是否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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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2-06 09:21
你好,这是可以及时搜集证据诉讼处理的。可以委托律师,需要帮助,可以来电。
回复时间: 2015-02-06 08:49
你好,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5-02-06 09:19
您好,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当然,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有需要可以拨打我的电话,为你进行免费咨询,以便根据本案细节做出更准确的解答。
回复时间: 2015-02-06 09:42
如果是单位自管公房,那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如果是直管公房,即房管局的房,那么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追问:

王律师:谢谢您。
我说的公房是央产房,不是北京市房管局的房。
从您的回复来看,只有协商解决一条路了?如果协商不成,就只能一直拖下去吗?
现在,原承租人已故一年,合同应早属终止。又没有新的承租合同,所有共同居住人都处于不合法承租地位,也没有除协商之外的办法解决,怎么办?
中国人不是最聪明吗?怎么连公房承租权变更都办不好呢?令人很不理解。

回答:

法院只能判房管局,判不了别的单位。所以你们的问题法院不管。也就是说,产权单位说了算,产权单位就这么耗着,谁也管不了。

回复时间: 2015-02-06 09:47
共同居住人有优先继租权
回复时间: 2015-02-06 10:13
您好,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5-02-06 10:27
您好,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回复时间: 2015-02-06 14:48
您好,自管公房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建议协商一致后去房管所改变承租人。如有其它问题可以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5-02-06 14:50
一般是可以起诉的。
回复时间: 2015-02-06 15:08
你好,需要协商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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