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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请教一下,下面合同中,是否有对甲方不利的条款,谢谢

上海 02-06 13:26  悬赏 0  发布者:srien 给我留言  回答:(1)
甲方为xx公司,现委任乙方为其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精神,于二〇一五年二月一日签订本合同,双方议定之条款如下:-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一、 在本合约内,除文意另有所指不在此限外,定义及解释如下: 1. “顾问”:即xx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2. “顾问服务”:指本合同第七条规定之内容。 3. “合同开始日期”:即本合同签订日期。 4. “公共设施”:指为全体业主、使用人利益而安装的楼梯间照明、自动灭火装置、供水管、排水管、电线、管道、电缆、消防设备、公共电视天线、空调设备及管道、电扶梯、电梯和所有其它已装设和日后将装设在本项目内的公用设施,包括作为资本投入的设备和设施。 5. “顾问酬金”:如本合同第八条所定义。 6. “服务期限”:如本合同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 7. “业主”:即所有或任何一个对本项目的任一个部份拥有或共同拥有合法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并包括其授权的执行人、代管人、合法继承人及承让人。 8. “应付费用”:指依据管理公约、租赁合同条款所有应由业主、使用人支付的款项。 二、 本合同中所加标题仅方便于书写和阅读,与本合同的诠释无关。 第二条 聘任 甲方现聘任乙方为其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乙方将按本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接受此聘任。 第三条 期限 物业管理顾问服务期限从2015年2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为期一年。 第四条 一般责任 在服务期限内,乙方应从甲方利益出发,以正确有效、务实的方式,依据合同的条款提供顾问服务。 第五条 具体责任 一、 在上述第四条所规定的责任前提下,乙方将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范围,履行顾问职责: 1. 物业管理顾问服务 2. 工作会议报告 二、 上述各项职责的工作范围将于本合同第六、七条中详述。 第六条 顾问专责小组及其服务模式 一、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将立即组织一个由乙方副董事担任组长的顾问专责小组全面负责提供相关服务(顾问专责小组名单及简历见附件)。 二、 乙方有权在顾问期内提前三十(30)天更换专责小组成员,但须书面告知甲方。若甲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人选变更告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无书面反馈信息,则视为甲方接受/认可乙方提出的人员变动申请。甲方不得事后再行提出异议。 三、 上述乙方专责小组成员,应当按甲乙双方事先议定的服务进度并配合项目进度每月一次,每次半个工作日前往甲方公司总部开展顾问工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建议,并在一周内以书面报告或建议的形式向甲方汇报总结。前述乙方提供的建议及汇报总结,甲方应及时签收并反馈予乙方。若甲方在两周内无书面反馈信息,则视为甲方接受/认可乙方提出的建议或汇报总结。 四、 对于甲方按本条上款约定的会议频度做出的会议要求,乙方专责小组应全力配合。唯甲方会议通知需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甲方如遇特定议题需乙方提供建议的,应书面详述要求,在客观情况允许的情况下,乙方应于收到文件后一周内书面回复甲方。同上,若甲方在两周内无书面反馈信息,则视为甲方接受/认可乙方提出的建议。 第七条 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合同期内,乙方将按照工作计划,提供本项目日常运作所需之顾问服务,包括如下内容: 1. 对甲方的日常管理运作之服务效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定期(每月至少1次)与甲方有关人员一起举行物业例会,听取和提供解决物业管理服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的方法,并根据需要向甲方提供工作情况评估报告及专项顾问评估报告。 2. 协助甲方甄选服务承包商。 3. 挑选专业保险经纪公司为甲方提供保险建议。 4. 协助甲方根据项目情况修订工作手册。 5. 协助甲方不断完善已拟定的设备设施维护计划。 6. 乙方应协助甲方完善保安系统服务管理操作手册,其中包括完善安保固定岗的设置、流动岗的安排、巡查路线的设计、交接班的程序、各类突发紧急事件之应急操作流程手册、各岗位详尽工作内容和职责,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表。 7. 乙方应协助甲方完善及落实消防培训计划,建议消防设施设备的合理配置、检查和更换计划表。 8. 提供甲方各类突发紧急事件的应急程序及操作流程,协助处理日常管理服务中遭遇的突发紧急事件。 9. 协助甲方制订相关客户服务计划,包括定期巡访、处理投诉流程等。 10. 乙方负责就甲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甲方提供相关改进建议。 11. 为了能更好地为本项目业主/租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乙方应在总结乙方所涉及管理的同类型楼盘的服务经验基础上,针对甲方的物业性质及服务管理要求,设计一份《业户及租户服务管理意见征询表》,建议甲方与甲方委聘的第三方调研机构定期向业主及租户分发,并在第三方机构整理汇的业主及租户的反馈意见基础上,对本项目服务管理内容的调整与增减做出建议。 12. 就供电、暖通空调、给排水、公共区域照明、电梯等设施设备以及所有消防设备系统的正常运作和日常维护提供意见和建议。 13. 及时配合和响应甲方要求,根据甲方管理、运作、维修服务的实际需要,协助对管理规则进行修改或补充。 14. 乙方应负责协助甲方建立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向甲方建议如何收取租户需承担之各类应付费用(如管理费、租金等)及协助甲方拟定相关之财务表式。 15. 协助编订日常管理必须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乙方酬金 一、 双方同意,对于乙方提供的上述一切服务,乙方收取费用如下:物业管理顾问服务酬金:每月人民币x万元。 二、 本条第一款所述之顾问服务酬金,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于每月第一日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乙方指定账户。 第九条 乙方的补偿 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乙方责任,同时在乙方以正确的方式,合法执行本合同赋予的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 一、 乙方(包括其员工及聘任公司)在管理本项目及其土地上工作,对非因乙方疏忽、不诚实、失职、过失或过错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以及所发生相关的赔偿、诉讼、索求不须负责。 二、 对乙方在其权限之内以正当的方式代表甲方承诺的所有款项,甲方应给予支付或保证付款。 第十条 乙方的免除责任 乙方及其代理人以及雇员无需为履行或欲履行本合同和大厦管理公约的规定所实施的或不实施的一切行动、行为,对某一位租户/业主、租户/业主的授权代表及其委托人负责(但任何由于乙方的疏忽、过失而引致的设备设施运行失常、遭致损坏,则需由乙方负责)。并且,甲方应就本项目管理中直接或间接发生的或与本项目管理有关的一切行动、要求或需要,以及一切由前述的行动、需要引起的费用和支出,全面和有效的直接补偿乙方及其代理人或雇员。 第十一条 解约 一、 即使在本合同第二条规定基础上,本合同也可在聘任期内终止,其前提: 1. 甲、乙任何一方被清算或有停业、注销或破产。 2. 给被依法任命的接管人接管了其财产的整体部份同时与继承者未达成继续履约共识。 3. 其他本合同内约定的解约条件出现。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无法律依据/合同约定前提下不得随意提前终止合同。此违约者应支付人民币拾万元为赔偿对方之违约金。如此等违约行为造成对方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赔偿。无论本合同其他条款如何规定,对于由于或关于乙方和甲方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索赔有关的损失或损害,乙方及其员工或代理人方面所承担的任何法律责任(不管此法律责任是否由于或涉及及疏忽而产生),仅限于乙方在本合同下所获得的由甲方已经支付的顾问费用。 第十三条 商标与知识产权 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使用“乙方”品牌进行宣传,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有权在本项目的楼书和销售、租赁及物业管理文件等一切广告媒体中,使用乙方的名称及标识的文字和图案。但使用的文字和图案内容发布前须符合乙方公司商标使用规范并经乙方同意。甲方此项权利须严格限于乙方为本项目提供物业管理相关服务期间及本合同有效期内行使。二、 在本合同终止后,甲方不能在楼书和租赁文件等一切广告招牌及宣传资料中使用此项权利。对于依据本合同乙方递交和提供的所有服务成果以及物业管理相关文件,甲方必须知晓该等文件的知识产权仍然属于乙方。甲方可以在合同终止后继续使用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相关文件,但是不能出现涉及乙方的名称及标识的文字和图案且不得将该等文件以任何形式向公众或第三方传播、散发,否则乙方将保留所有权利追讨任何非授权使用乙方或其相关机构名称或标识之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有形无形的经济损失。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甲方停止在广告媒体中传播乙方名称或标识,但上述对甲方的限制,因执行法律文件或行政命令而无法及时执行除外。 第十四条 关联员工聘任 甲方不得在本合同生效期内以及其后的一年内聘用乙方所聘用的员工。乙方亦不得在本合同生效期内及其后的一年中聘用甲方所聘用的员工。除非经对方同意。 第十五条 应收/应付款项 在本合同前述所有内容的基础上,于本合同终止之日或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之日甲乙双方就可能存在的应付/应收款项约定如下: 乙方按照本合同应得之酬金甲方尚未付清的,甲方应于合同终止之日起算十(10)个工作日内结算给乙方。逾期不付的,乙方有权诉诸法律并追索违约金。 第二十条 通知 所有通知均应以传真、邮寄、快递或电邮方式,按本合同中所述地址或获正式书面通知的其它地址送达另一方。所有国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除外)的邮寄通知以发送日后第三天视为收件日期;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海外邮寄通知,发送日后第七天视为收件日;传真均以成功发送当日(以传真机自动印出的成功发送确认便条为凭)视为收件日期。至于邮寄方式中,装有通知的信封应如前述充分证实有正确的地址、足够的邮资及适当的邮寄程序。 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经协商争议未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本合同列明之原告营业地址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权利的行使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权益,不应被视为放弃该些权利、权力或权益。单独或部份地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权益亦不应妨碍将来另外行使其它或其余权利、权力或权益。 第十七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风灾、水灾、火灾、战争,本项目不能完成或者不能交付使用,或其它不能预见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责任时,该方应立即用传真或其它迅速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该不可抗力事故详情的书面报告及不能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该等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予以公证。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在不可抗力事故期内应自动相应延期履行,且双方不被视为违约,惟受影响一方应尽一切努力来终止或减少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按不可抗力事故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是否解除本合同,或者全部或部分免除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消失,双方应立即继续履行本合同,否则作违约论。 第十八条 管辖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执行、解释和履行均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中、英文两种文本形式,以中文为准。 第二十条 无效条款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双方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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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2-06 13:52
根据双方协商内容确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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