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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与代书和见证

四川-成都 02-06 19:42  悬赏 0  发布者:清澈阳光 给我留言  回答:(2)
尊敬的律师:
    我母亲于12年前与继父取得法律婚姻关系。继父在与我母亲婚前有一套房产,按照《婚姻法》和《物权法》,该处房产归继父个人所有,但继父与我母亲达有一共识,即:如若继父先于我母亲离世,这处房屋由我母亲长期在无干扰条件下居住至我母亲离世,享有离世前的居住权。我母亲离世后再按照继父遗嘱进行该处房屋产权的分割。
    由于身体等方面原因,我继父(具有遗嘱能力和清醒的意识及行为能力)拟就其身后该房屋居住和产权订立自书遗嘱,并提出由他口述,自愿委托我执笔代书他老人家(其不具备亲笔书写能力)签字确认。
    请问:
    一是我可否为继父代书?
    二是继父订立自行遗嘱之时,作为代书遗嘱的我和我兄弟(与该房屋产权均无利害关系)在场,可否作为法律见证人?
    三是如上情形下订立的自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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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2-06 20:06
您好,建议立公证遗嘱
追问:

如果就如我所述那样立自书遗嘱,有什么问题么?

回答:

一、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

  (1)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

  (2)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

  (3)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3、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1755积分
回复时间: 2015-02-06 20:10
联系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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