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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义务要还

浙江-宁波 01-12 16:41  悬赏 0  发布者:FLJ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6年11月结婚时男方父母将自己的老房子给我们做新房,自己买2间小房子,这样买房结婚装修办酒用7-8万,聘礼7.4万,用了15万多点,借了11万,到2007年正月里还4.5万(其中红包钱1.5万是我个人的),除1.5万外3万是我们四人的工资,2008年7月由于我们开店又借了7.5万,中间进货他父母给了3万左右,现在又帮忙看店带小孩子,没有收入,他妈妈的养老保险金一次性交了1万多点,其中5000元是我们的,现在结婚的钱全由我们还?我有这义务要还吗?房产证所有权都归他父母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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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14 13:14
理论上来说你们应自行偿还结婚的所有费用,父母没有义务偿还,严格来说,父母帮你们偿还的3万元,以及交给你们进货用的三万元,你们都应当偿还给父母,当让,应扣除你们支付的5000元养老保险费用。
从法律角度来说,父母与子女的财产是各自独立的,当父母没有收入没有劳动能力时,子女有赡养义务,而父母除了将子女抚养成年外,并无其他义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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