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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延迟交房,可以追究其违约金吗?

山西-吕梁 02-09 09:40  悬赏 0  发布者:gff738……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们于14年底买了一套二手房,合同约定15年1月10日过户,由于首付款没有到位,我们和卖家商量后,同意延后到1月16日过户,结果16日过户时由于我的身份证消磁没有办成(中介当时也傻了,说没有遇到这种情况),只能补办身份证后再办理,等补办下来身份证后时间肯定押后了,最终在1月23号才过成户。现在卖家想追究我们的违约金,因为他们说他们也买了房,需全款付,而且他们买房的上家给了他们期限,而我们的贷款在他们买房的期限之前放不了贷,所以要追究我们的违约金,不然就通过走链家垫资去买房,让我们出1%垫资费。两种方式,都需要我们出钱,这钱我们该出吗?难道链家没有责任吗?
    2月8日收房时卖家把答应留下的液晶大屏彩电偷换成了老破小(中介尽然说他们之前没注意这个事),我们也没有计较,还是把扣押的2万元物业保证金都给了卖家。我们在整个买房交易过程中都是诚诚恳恳,十分配合的。现在卖家咄咄逼人,非要问我们要钱,不是交违约金就是走链家垫资我们交手续费,搞的我们很恼火,说以我们也想追究他们的责任,合同写明过户当天进行物业交割,那是不是就该在1月23日验房交钥匙?但实际卖方是2月8日才交房门钥匙的,那这样我们能不能也追究他们交房延迟的责任呢?
    期盼得到各位律师的回复,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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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2-09 09:49
你好,按合同约定执行,迟延交付,可以主张违约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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