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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页证据公证的咨询

广东-深圳 02-10 10:28  悬赏 25  发布者:kenny2…… 给我留言  回答:(12)
各位律师请帮忙解答:
  我将和一个公司打官司,这个公司在自己官方网页一些的承诺公告是对我很有利的,我怕进入诉讼阶段时会被删除掉,所以我的问题是:
  1.如果仅是用手机对这个网页公告进行拍照或视频,打官司时法官会不会采纳?
  2.我所在小城市的公证处所说因技术手段缺不支持网页证据公证,那我可以到别的大城市或省一级的进行网页证据公证吗?但我刚才问了广东省公证处(南方公证处),它回复说只支持广州市的人进行公证,真的是气死我了,这个公司要来打官司很有可能来我这个小城市打,我本人户口也有这个小城市不在大城市,我该通过什么办法对该公司的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呢?
  或有其它什么办法来保存这个网页证据,以在诉讼时有可能会被法官采纳
   跪求热心解答,谢谢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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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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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38100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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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2-10 11:23
多问几家公证处。
回复时间: 2015-02-10 12:19
可以请你所在地的市公证处做网页公证。
回复时间: 2015-02-10 14:19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电子信息证据作为重要的证据的认定关键在合法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
1、适格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面陈述;(建议在拍摄或者截图请无利害关系人在旁见证)
2、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您的网页截图和拍照或者视频认定属于此类型证据,记得光盘刻录就是了)
3、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对您比较困难目前可以不选择)
4、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等同的电子证据;(无关)
5、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与本案牵涉不大)

上面的几条都是在法院内部认定采用的标准,属于合法有效的情形,在您诉讼的时候可以提出证据,不断强调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客观性、本案的关联性说明,切记!!这样子的话,对您的问题应该可以解决了,不需要太担心的。
如果需要可以再联系我,岂会为您服务全过程的。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深入交流可以加我好友的。短信联系也可以的。祝您顺利
回复时间: 2015-02-10 10:33
1、建议先采用拍照、截图等方式保留该网页;
2、作为民事证据使用,目前只有做证据保全的公证最有效,没有规定只能为本地户籍的人做公证,建议到其他大一点的城市咨询其他的公证处。
回复时间: 2015-02-10 10:41
可以请你所在地的市公证处做网页公证。
回复时间: 2015-02-10 10:45
自己拍照从证据上存在欠缺。建议到能办理公证的地方公证处办理公证,从证据上就没有问题了。
回复时间: 2015-02-10 10:57
你好!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视听资料是证据一种,所以,您用手机对这个网页公告进行拍照或视频,如果还有其他证据予以辅证,那么法官一般会采纳。
其次,公正的证据效力更高,法官就直接对证据保全直接采纳,公正处一般不会有地域限制,这个不做,您可以到别家做证据保全。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回复时间: 2015-02-10 10:59
1、建议先采用拍照、截图等方式保留该网页;
2、作为民事证据使用,目前只有做证据保全的公证最有效,没有规定只能为本地户籍的人做公证,建议到其他大一点的城市咨询其他的公证处。
回复时间: 2015-02-10 11:20
申请法院证据保全是最好的。
回复时间: 2015-02-10 12:09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根据您描述的案情,作为网页承诺来说,其可以作为书证来反映内容,除此之外,您可以用手机对网页公告进行拍照或者视频,能否反映网页内容即可。
      其次,关于证据保全公证,您可以多寻找几家,或者到法院去咨询是否有比较权威的证据保全公证处,由他们进行推荐更稳妥一些。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具有三性: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因此,只要是合法获取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原则法院时要采纳的。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
回复时间: 2015-02-10 15:58
1、如果网页公告还存在,法官会彩信的;2、公证处的说明不正确,但是省级公证处也是忙办理大的公证事项,可能是推脱你;3、你可以到中等城市或者大城市的区的公证处,想办法办理暂住证或者居住工作的证明,应该可以给进行公证的。4、建议你多去多地多个公证处咨询申请。没有规定只有本地公民才能够公证的规定啊!5、公证处也市场化了,你可以到人口少、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公证处咨询申请,他们的业务量不足,可能会受理的。
回复时间: 2015-02-16 11:31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如果你用手机或者相机并带有调整时间的功能进行照相,将该网页的信息进行不同时间的拍照,这样多组证据都能够反映同一件事情的事实,那么该证据应当得到法院的采纳;
    2、不管手机、相机进行录音录像或者照相,其证明力都不能大于开庭时网站打开时所展示的证据,因此,建议你在诉讼活动中,不要很早的提供证据,尽量在快到举证期限时提交,而且尽量提供关盘,不要提供图片,这样会较好的保存好该证据;
    而当开庭的时间快到时,你再查看一下该网页的页面是否变更或更改,到时候带上手提电脑或者平板或者手机直接打开网站,收索该页面,如果到时候都没有改变,那么你的证据应当获得相应的较大的证明力;
    3、公证处的公证员所说的情况不实,按照公证实施细则来说,公证处应当对网站网页的页面在某个时间存在哪些内容进行公证,因为他们有义务证明符合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且,证实的内容为在某某时间打开某个网站网页上显示的是什么内容,并照相和录音录像予以保存,就属于保存客观存在的事实。
    4、另外,你还可以直接联系一下网络平台的营运商,看是否能够获得他们的帮助,证实在某个时间段当中该网络网页上存在的哪些内容;
    5、如果你的案件已经立案,那么你可以直接找到主审法官,将这方面的情况向其说明,并征询他们怎样才能够保证该证据的提交并证实网页上面的内容等,看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这样对你的案件更为有利;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或者追加提问,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采纳为最佳答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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