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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与赔偿责任的承担

贵州-遵义 02-11 13:24  悬赏 0  发布者:130078…… 给我留言  回答:(3)
(原遵义地区医院)                     
2014-10-18事件的真相
我女儿于2014年10月18号永远地离开了我们,当时该院刘院长曾给我们承诺:将对2014-10-18死亡事件进行“积极妥善”处理。事后,我们曾多次协商,多次电话和短信联系,均无结果,后来甚至连电话都不接了。2014年12月12号,我们电话联系时,医院的回答是:服从判决。在我们的强烈要求下,直至2014年12月29号,医院才给我们说:就按全责给予最高标准赔偿(在这期间,医院从未主动联系过我们)。为了这一结果,我们足足等了70多天。2015年元月15日我们回复医院,同意医院的处理意见。元月19日,医院却回复,要我们到汇川区法院立案,走司法程序,这就是我们等了90多天的结果。为了讨回公道,我们才被迫与医院对簿公堂。
一.经过
患者付静,女,今年37岁,系本院职工,因‘宫外孕’于2014年10月10日入院,住本院妇科,28床,入院前后检查,除该症外,其余生命体征正常。2014年10月10日下午,患者及其家属曾来到妇科刘晓云主任办公室,咨询了该病情的有关情况,据刘主任讲:由于宫角妊娠处于子宫最薄处,该病在进行手术后,下次怀孕时很容易出现子宫破裂,造成人员死亡,同时还举了一个同样病情的例子,虽然动了剖腹手术,后来在妊娠时,因子宫破裂而死亡的例子。还说:现有一种保守治疗法,其副作用是:会使白血球和血小板减少,但两个月后就能恢复,风险是:如果该治疗失败,便会造成大流血,仍需作剖腹手术。根据她的介绍,想到我们医院是一所三甲医院,又是本院职工住院,相当于住在家里治病,在目前先进的医疗技术和医疗设备的情况下,这点“宫外孕”的风险是完全能排解的,既然多一条路,故选择了“保守治疗”的方法。
直至10月12日下午19时以前,患者一切反应良好。12日19时许,患者到病房卫生间小解,几分钟后,来看她的同学听到患者的叫喊声,其同学便立即和患者的妈妈一同进卫生间把她扶上病床,此时发现她满身虚汗,且患者感觉腹部胀痛,很不舒服,患者的爱人便立即跑去通知医生,在医生来之前,患者便发生了呕吐,将下午18时许吃的东西全部吐出,医生来后进行了简单的询问和检查后,告知病人说可能是药物反映,须进一步观察。20时30分许,见患者病情加剧,家属又跑到医生办公室请医生,医生前来仍旧对患者进行了简单的讯问和观察,告知病人:没出现什么重要情况,须继续观察。在医生离开后,家属见患者疼痛难忍,又跑到医生办公室,请医生开止痛针以缓解疼痛,在注射了止痛针(维生素K3)后腹部胀痛仍未减轻(后来还准备打止呕针的,因家属说:呕都呕过了,就没有同意打),家属再次到医生办公室请医生给病人开顺气药(四磨汤),大概等了30多分钟顺气药才到,在这时间段,患者除出现满身虚汗和腹部胀痛外还出现四肢冰凉,当时,患者的同事还帮她擦汗,患者的妈妈还去找来热水给患者捂脚,在这期间医生又来过一次,看了一眼病人,什么都没说就离开了,21时许,患者的母亲离院回家,不知是打了止痛针的作用还是患者筋疲力尽的原因,患者进入昏睡状态,近22点,患者小解时感到四肢无力,家属又跑去请医生开补充能量的药,医生还是在没有到病房的情况下开了药,在输液期间,患者病情加重,近22时40分,病人出现呼吸困难,家属便找到护士,要求上氧,23时30分,医生来到病房检查,才发现患者病情严重,马上叫护士抽血,量血压,可怜患者此时已无血可抽,无压可量,但此时患者神智清醒,0点左右病人疼痛加剧,开始抽搐,无法动弹,医生便开始给患者输钾,并同时安排护士给病人口服一杯钾溶液,20分钟后,病人开始出现意识摸糊和眼睛失明的情况,出现休克,才对其实施抢救,至凌晨2点过送进手术室,近凌晨5点手术结束,当时看到从患者体内切下的一块近3公分大小的宫角和不少于2000毫升的鲜血,其中还有5团大小不等的凝血团,其直径在3—5公分之间,随后送到ICU,直到2014年10月18日凌晨5点48分,患者因抢救无效离世。
二.分析
1.在2014-10-13.04:40的《术后记录》中写到:“术中见:腹腔内暗红色积血约2000ml,血凝块200g,…靠近右侧宫角部,表面见一破口约0.5㎝,有活动性出血,右侧卵巢外观无明显异常。左侧输卵管卵巢正常。”由此可知,从2014-10-12.19时许,由于患者昏倒,致使靠近右侧宫角部,出现一个0.5㎝的破口,也就是说从这时起,患者右侧宫角部便开始流血,在长达5个小时的时间里,流的血远远不止2000毫升,患者之前抽不出血,量不出血压就证明了这一事实!而在这期间,由于没有引起医生的注重,故没有得到有效的救治,使得患者的病情越来越严重,直至出现失血性休克。
2.经查阅医院14101554病历(患者使用病历)发现,该病历第5页第2段第7行和8行出现了所谓的“但患者坚决拒绝使用”和“但患者拒绝”的字样,意图将责任强加给患者,而患者从2014年10月12日19时许,发生了昏倒和呕吐,但在患者的病历上却只提呕吐,不提昏倒。并且在同页的第三段的第一句还写出“经上述对症处理后连续两次”等字样,既然患者“坚决拒绝使用”和“患者拒绝”何来“对症处理”之说?所谓“对症处理”,实际上是患者家属跑到医生办公室去要求,医生才处理的。而根据事实证明,所谓的“对症处理”完全是敷掩了事胡乱处理。
3.另据《转出记录》:既然当天24时,患者“一般情况尚可,神志清楚,生命体征平稳,00:10分出现心悸和胸闷,无呕吐,伴抽搐,考虑到夜间呕吐严重…同时予口服氯化钾及静脉补钾” 仅凭2014-10-12.19时许呕吐一次,且为胃内容物,又是5小时前的事,就能根据患者伴抽搐,判断患者低钾而补钾吗?依据在哪里?恰恰就是医生,在00:10给患者“予口服氯化钾及静脉补钾”后,00:20患者病情急转直下,不但抽搐加剧,患者双手成鸡爪状,双脚掌伸直,且面色苍白,四肢冰凉,继而心率急剧下降,表情淡漠,呼之不应,心脏、呼吸骤停,出现休克才进行抢救,直至患者离开人世!这恰好证明了医生在给患者口服一大杯氯化钾溶液及静脉补钾后,加速了患者病情的恶化,将她往死亡线上狠狠地推了一把!
4.从进入ICU病房的几张《检验报告单》可以看出些问题,即从2014-10-14.04:33到05:50,检出患者的钾分别为6.79;6.55;6.17;5.64,这是在手术后24小时后,且在给患者输了几千毫升正常血后所检验出的钾的值,如果是一进ICU就检验钾,其值会有多高,就可想而知!
5.从2014-10-13.01:33作的心电图看,T波变得高尖,这应该与补钾有关,结合从2014-10-14.04:33到05:50的《检验报告单》,更证实了这一点。如果此时不采取毫无依据的补钾,而是进行手术抢救,就可以赢得2个小时的时间(患者是2014-10-13.02:20进手术室的),患者就不可能死亡。要知道,患者入院时,除因宫外孕外,其它各项检查都正常。
6. 对病历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
(1).在一份“病情告知书”中,病历的最开头写的是“付静”,床号为28,而患者姓名却是“佘应春”,下面的签字是付静的丈夫。
(2).在一共五页的“遵义市第一人民医院护理记录单”中,第1.2.3.5页标明的打印时间是2014-10-13.上午 08:48:27,而第4页的打印时间却是2014-10-14 17:14:50,这让患者家属怎么想?在该记录单第2页上记有2014-10-12 18:30,“查看患者感腹胀,请示医生,遵医嘱予四磨汤口服”,事实是2014-10-12 18:30,患者刚吃完晚饭,还有说有笑的跟来看她的亲戚朋友聊天,此时哪来的护士查看呢?医生说是他在2014-10-12  20:30查看患者时,“发现患者腹胀,故开四磨汤,但患者坚决拒绝”,和事实不符。
试问:从2014年10月12日19时许,到次日凌晨这段时间,病人从开始昏倒,呕吐,到次日凌晨0时,患者病情逐渐加重,在患者家属多次跑到医生办公室要求医生开药处理,医生却不加思索地给病人开了药,更谈不上“监测生命体征”,这就是医生所谓的“对症处理”?在长达近五个小时的时间里,医生至生命于不顾,居然还能心安理得地坐在办公室,竟然还敢以“患者坚决拒绝”为理由,将责任强加给患者。医生明知“宫角妊娠”在保守治疗中会发生什么样的并发症,本来,当患者出现昏倒和呕吐时,就应该引起医生的重视,但是没有!当患者家属到医生办公室要求开止痛针时,同样没有引起医生的警觉!当家属又一次到医生办公室要求开顺气药时医生仍然没有当回事!当家属再一次到医生办公室要求给患者开补充能量的药时,医生还是若无其事,完全不作为,始终认为是药物反映,才致使患者的病情逐渐加重,可以想象,当时患者是多么希望医生救救她啊!但医生却轻描淡写,置之不理,见死不救!
三.结论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致使我女儿去世的原因是:
1.由于有关医生的极端的不负责任,造成长达5个多小时的流血,虽经患者家属多次向医生反映病情,但医生却始终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才因患者流血过多,进而导致患者脑供血严重不足而引起抽搐(后来的量不到血压,抽不出血以及术中所见的大量的积血也证明了这一点),造成失血性休克,致使病情危重。
2.而当患者出现抽搐时,医生在没有任何检验依据的情况下,没有从患者本身的病情及其可能出现的并发症考虑,而是主观地盲目地“予口服氯化钾及静脉补钾”,至使心脏骤停,造成患者大脑长时间失血缺氧,致使脑细胞死亡,肾脏及其它器官衰竭以及酸中毒,白白地错过了救命的120分钟,亲手残害了一个年轻的生命!
正如前来我院会诊的第三军医大的专家们说的:由于患者大脑缺血缺氧时间过长(从休克算起近2小时),造成患者的大脑及其各器官功能衰竭,遭到了致命的伤害,已经到了无法救治的地步。准确的讲,在对患者进行手术之前,即从2014-10-12.19时许到2014-10-13.00.20分患者失血休克这段时间,患者已经出现了手术指征,但这些医生却始终认为患者是药物反映,直到患者出现失血性休克时,他们才意识到患者的休克是大量失血所至,故才对患者进行了心肺复苏后立即进行了剖腹手术。事实上,患者是在医生的眼皮底下失血过量而死亡的。因此,之前妇科的有关医生的诊治全都是错误的。这对于遵义市唯一的一家三甲医院来讲,这样的重大错误是根本不应该发生的!患者本来就不该死的!冥冥之中,患者之所以能坚持下手术台,就是要证明自己的冤屈,用事实控诉那些医生对她的冷漠和残害,让她的亲人为她申冤!
四.赔偿要求
因为这一切都是医院造成,深深伤害了两个家庭。根据我女儿上年平均每月6000元的收入及其债务情况,以及医院在赔偿问题上没有诚意,白白浪费了我们几十天的时间,故要求医院:
1.逝者的生命赔偿费和收入赔偿费,                     
2.父母对逝者37年的抚养费,
5.对逝者丈夫的精神抚慰金,
6.丈夫对逝者的护理费和生活补贴费,
7.丈夫的误工费,
8对逝者的丧葬费(其中包含墓地费等),
9.另还要替逝者偿还24万元的房贷债务,
10.免除逝者在住院期间的一切医疗等费用,
11.负责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人生一辈子最悲伤的事情,莫过于老年丧子。白发人送黑发人之惨,失妻之痛,‘失独’老人之痛非他人所能感受。想想以后的日子,一片凄凉,越想越悲伤,越想越可怕!而这一切的一切都是我家两代人为之奋斗的医院造成的!难道医院不该对我们的以后负责吗?人命关天!强烈要求追究事件相关人员的“医疗责任事故罪”,还逝者一个公道,给家属一个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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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2-11 16:58
您好,根据你的表述,医院处理存在不当,延误了治疗,建议委托医疗专业律师维权。
回复时间: 2015-02-11 17:39
民事赔偿不可少,刑事责任难度较大。
回复时间: 2015-02-26 10:53
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要求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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