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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问题

上海-浦东新区 02-11 13:37  悬赏 0  发布者:juedif…… 给我留言  回答:(7)
老人曾在85岁时头脑较清楚时召集所有4个子女立下遗嘱,由一子孙代笔,没有公证,但所有子女都现场签字。现老人89岁高龄,脑子不算糊涂,但思想容易受人影响,容易情绪波动,现其中二个子女从中教唆,在未通知其他二方子女的情况下,私自请人公证为老人另立新遗嘱,将遗产全部给予自己名下,请问以哪份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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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2-11 13:56
您好,以最后公证遗嘱为准
回复时间: 2015-02-11 13:43
最后公证遗嘱为准。
回复时间: 2015-02-11 13:57
公证遗嘱有效,如果你们有证据证明做公证的时候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到法院诉讼确认无效。
回复时间: 2015-02-11 14:00
老人有权立遗嘱,处理自己的财产,并进行公证!
回复时间: 2015-02-11 14:14
你好,以后一份遗嘱为准。

以上仅为依据你提供的信息,作出的初步的、我自己的个人见解。
         如果需要聘请律师帮助,可以电话联系我。
回复时间: 2015-02-11 15:16
如果两份遗嘱都合法有效的话,应当以最后一份为准。
回复时间: 2015-02-11 19:47
第一份是无效遗嘱,公证遗嘱有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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