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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我是否有继承的权利?如果继承房屋如何办理?

山东-青岛 01-14 14:44  悬赏 0  发布者:131763……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父(继父)母从2003年开始住在一起,但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继父09年病故,留有一处房屋(农村).我继父临终前说将房屋留给我,没有书面遗嘱有见证人.我继父没有儿女,有两个侄女(哥嫂已故).
问一下我是否有继承的权利?如果继承房屋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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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14 15:17
口头遗嘱的成立比较严格,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见证人必须无利害关系。

你可以先衡量一下该口头遗嘱是否有效,如果是有效的,由于你母亲并没有与继父结婚,你与继父也不能形成继父与继子女关系,这个属于遗赠,你需要在两个月之内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必须是两个月内声明接受遗赠),凭公证书办理房屋过户。


回复时间: 2011-01-14 16:51
没有。
回复时间: 2011-01-15 16:38
那要看该遗嘱做出时的情况,如果是在弥留之际,且有证人,该遗嘱是有效的。否则就是无效的。另外,即使遗嘱有效,由于你继父和你母亲未办理婚姻登记,该遗嘱属于遗赠,你应当在两个月之内办理接受遗赠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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