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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恨你没商量
四川-广元 01-14 23:26 悬赏 0 发布者:157550…… 给我留言 回答:(1) 梁玉善关于对苍溪县公安局“户口认定”不服的申述材料
尊敬的任书记您好:
实出无奈,我只有求助人民的父母官,求您在万忙中耐心看看诉求材料。
一、户口迁移经过
我叫梁玉善,现住亭子乡五福村七组,夫韩盛碧,现在五龙中学任教(因毕业分配将原五福七组户口“农转非”迁到曾工作单位——亭子小学,至今仍保留原地)。女儿,韩梦钰,户口随我。
我和女儿在2008年6月亭子口水利工程移民搬迁时经村、组群众多次讨论,乡、县移民局等审核认定属于农村移民,在此基础上和政府签定了移民安置协议。今年7月,县移民局在工作中得知我和女儿户口未迁入。当时,我向相关部门解释是由于公安局、派出所等部门以“不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而不予办理导致三年来我一直没迁入五福七组(我原系浙水乡梁山村一组农民,2007年1月22日出嫁)。县移民局及乡政府在了解实情后也认可这一事实。县移民局领导根据我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实际情况,讨论认定我符合移民资格,并说这是户籍部门政策理解错误,让我把相关材料交与他们,由他们出面会同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协调此事,不用我自己再苦苦奔忙。
此后,县移民局、乡政府会同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在调查走访,群众数次讨论的基础上认定我应该符合五福七组村民资格,并于9月13日由乡移民专干电话通知我尽快到东青派出所上户,他说相关工作已协调好了。9月14日我带上相关材料到东青派出所上了户,并领了户口簿。9月20在五福村小学召开的有关五福七组移民会议上我已将上户情况书面告之了相关人员。
9月下旬,东青派出所突然电话通知我夫说前几日我的户口办理不符合政策,并要求我交回户口簿予以拆销。我和丈夫先后两次到派出所询问理由,他们均以不符合相关政策为由回答。派出所同时说我可将户口随丈夫,我和丈夫说要去移民局了解了情况再说,也未交回户口簿。
11月8日,我到移民局了解情况,移民局领导和工作人员说确认我移民资格以公安局提供的户籍常表为准,不看我的户口本。下午,我去东青派出所打常表,所长说户口已返回娘家。我询问理由,派出所说依据公安局相关文件执行。我要求看公安局文件,对方说我无权看文件,不服找公安局。11月9日我再到县公安局询问,公安局以“不符合户籍”政策和“封库令”(省府2006年发203号文件)为由回复。对此,我对县公安局及东青派出所对我户口处理意见不服,今特向您提出申述。
二、申述理由
1、 韩盛碧常住五福七组(户口虽为亭子场27号,因升学就业户口迁入工作单位,属“挂靠户”)。 我是一位农村女性,以出嫁形式与韩盛碧结婚。婚后我居住五福村七村,至搬迁时已近两年。按照国家有关户口登记管理法规规定的“公民户口实行居住地登记”原则和《村民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我申请将户口从娘家迁入婆家——五福七组是合法合理的。按照户口迁移法定条件,我的户口迁入经五福村七组及村委会讨论同意接受了的。依据《村民自治法》第四条有关“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的规定,我应属五福七组村民。
2、 按照法律上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韩盛碧的户口虽不在本村,他除上班外,平常生活在老家,并照顾已过80岁的老父。我作为出嫁女,理应随夫家定居,从事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并尽赡养义务,让劳累一生的老父颐养天年。
3、我的户口迁入手续齐备,程序合法。经派出所审定合法并鉴发户口簿,我的五福七组的村民资格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公民持有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合法、有效的。”公安机关及派出所不能对我的公民身份随意变动或撤消。
三、对公安局对我的户口认定的质疑
苍溪县公安局对我的户口认定的理由是“不符合户籍迁移政策”和省政府的“封库令”。
1、俗话说的好,“杀人要把人喊醒”,我多次要求公安局给我拿出像我这种 “农嫁非”法律法规又明令禁止迁户的相关依据时,公安局拿不出,只说这不符合“政策”。到底是哪一“政策”?我也有权知道。事实上“半边户”(女方落户男方农村老家)的情况在中国大量存在,这些女性是怎么迁入的呢?按照苍溪县公安局的这种执法情况,也应当依法把本县内的已在男方农村老家生产、生活的女同志们“遣返”回娘家吧。要不只针对我个人,是否有违法律公平呢?
2、按照公安局解释的‘不符合省政府的“封库令”的有关规定’,我要求看省上的政策。
四、 我的具体情况
1、我的老公是一位农村教师,出生贫寒,结婚迟,工资低(一个月只有1367元),我眼下须照顾二岁半的小孩,无法抽身找事做,以补贴家用。另外还要负担年过80岁的老人,生活的一切让我们一家过得非常艰苦、紧巴,况且目前还没有属于我们自己的栖身之地。按理,鉴于农村教师的待遇低,工作条件艰苦,政府部门应该关心、照顾其本人和家人,其合理诉求应予满足。又按照国家“搬富不搬穷”的移民搬迁原则,人民政府总得给我“留碗饭吃”,不可能因为支持国家建设弄得我一家无家可归,无饭可吃吧。更何况我以五福七组农村村民身份获得的利益是我老公土生土长之地淳朴、善良、互助的老百姓们同意了的。比照我的情况,我组群众反映非常强烈的出嫁女全家迁回、农转非后又转回等就大有人在,为什么他们就合法?
2、我返迁回娘家,娘家哥嫂的房产会分给我一份吗?我在哪儿落脚生根?我已出嫁四年,早已不是-梁山一组的村民,土地也已由村组收回调给了别人,这连最基本生存条件都不具备。又比照五福七组等地对出嫁女返迁时,在分得土地等利益时,返迁回娘家,村民们会接收吗?我和女儿能获得和其他村民同样利益吗?返迁回娘家,这符合中国风俗习惯吗?就算我和女儿可暂时落脚娘家,八十岁的老父我也带回娘家赡养吗?
公安局在对我户口认定时,是否从实际出发,了解民情,尊重民意,做出顺应民心的行政行为,是否体现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
以上内容是我对县公安局和派出所对我户口处理的看法,为此我坚决不服。事后两个多月内我苦苦奔走,低三下气地求告过多个相关部门,他们的答复让我无法接受,无奈之下我只有求助于我们尊敬的父母官,以期得到公平合理解决。
致以诚挚谢意 !
申述人:梁玉善
2010-12-7
尊敬的任书记您好:
实出无奈,我只有求助人民的父母官,求您在万忙中耐心看看诉求材料。
一、户口迁移经过
我叫梁玉善,现住亭子乡五福村七组,夫韩盛碧,现在五龙中学任教(因毕业分配将原五福七组户口“农转非”迁到曾工作单位——亭子小学,至今仍保留原地)。女儿,韩梦钰,户口随我。
我和女儿在2008年6月亭子口水利工程移民搬迁时经村、组群众多次讨论,乡、县移民局等审核认定属于农村移民,在此基础上和政府签定了移民安置协议。今年7月,县移民局在工作中得知我和女儿户口未迁入。当时,我向相关部门解释是由于公安局、派出所等部门以“不符合户口迁移政策”而不予办理导致三年来我一直没迁入五福七组(我原系浙水乡梁山村一组农民,2007年1月22日出嫁)。县移民局及乡政府在了解实情后也认可这一事实。县移民局领导根据我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实际情况,讨论认定我符合移民资格,并说这是户籍部门政策理解错误,让我把相关材料交与他们,由他们出面会同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协调此事,不用我自己再苦苦奔忙。
此后,县移民局、乡政府会同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在调查走访,群众数次讨论的基础上认定我应该符合五福七组村民资格,并于9月13日由乡移民专干电话通知我尽快到东青派出所上户,他说相关工作已协调好了。9月14日我带上相关材料到东青派出所上了户,并领了户口簿。9月20在五福村小学召开的有关五福七组移民会议上我已将上户情况书面告之了相关人员。
9月下旬,东青派出所突然电话通知我夫说前几日我的户口办理不符合政策,并要求我交回户口簿予以拆销。我和丈夫先后两次到派出所询问理由,他们均以不符合相关政策为由回答。派出所同时说我可将户口随丈夫,我和丈夫说要去移民局了解了情况再说,也未交回户口簿。
11月8日,我到移民局了解情况,移民局领导和工作人员说确认我移民资格以公安局提供的户籍常表为准,不看我的户口本。下午,我去东青派出所打常表,所长说户口已返回娘家。我询问理由,派出所说依据公安局相关文件执行。我要求看公安局文件,对方说我无权看文件,不服找公安局。11月9日我再到县公安局询问,公安局以“不符合户籍”政策和“封库令”(省府2006年发203号文件)为由回复。对此,我对县公安局及东青派出所对我户口处理意见不服,今特向您提出申述。
二、申述理由
1、 韩盛碧常住五福七组(户口虽为亭子场27号,因升学就业户口迁入工作单位,属“挂靠户”)。 我是一位农村女性,以出嫁形式与韩盛碧结婚。婚后我居住五福村七村,至搬迁时已近两年。按照国家有关户口登记管理法规规定的“公民户口实行居住地登记”原则和《村民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我申请将户口从娘家迁入婆家——五福七组是合法合理的。按照户口迁移法定条件,我的户口迁入经五福村七组及村委会讨论同意接受了的。依据《村民自治法》第四条有关“具有本行政村户籍;或者户籍不在但在本行政村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者,可称为本村村民”的规定,我应属五福七组村民。
2、 按照法律上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韩盛碧的户口虽不在本村,他除上班外,平常生活在老家,并照顾已过80岁的老父。我作为出嫁女,理应随夫家定居,从事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并尽赡养义务,让劳累一生的老父颐养天年。
3、我的户口迁入手续齐备,程序合法。经派出所审定合法并鉴发户口簿,我的五福七组的村民资格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公民持有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合法、有效的。”公安机关及派出所不能对我的公民身份随意变动或撤消。
三、对公安局对我的户口认定的质疑
苍溪县公安局对我的户口认定的理由是“不符合户籍迁移政策”和省政府的“封库令”。
1、俗话说的好,“杀人要把人喊醒”,我多次要求公安局给我拿出像我这种 “农嫁非”法律法规又明令禁止迁户的相关依据时,公安局拿不出,只说这不符合“政策”。到底是哪一“政策”?我也有权知道。事实上“半边户”(女方落户男方农村老家)的情况在中国大量存在,这些女性是怎么迁入的呢?按照苍溪县公安局的这种执法情况,也应当依法把本县内的已在男方农村老家生产、生活的女同志们“遣返”回娘家吧。要不只针对我个人,是否有违法律公平呢?
2、按照公安局解释的‘不符合省政府的“封库令”的有关规定’,我要求看省上的政策。
四、 我的具体情况
1、我的老公是一位农村教师,出生贫寒,结婚迟,工资低(一个月只有1367元),我眼下须照顾二岁半的小孩,无法抽身找事做,以补贴家用。另外还要负担年过80岁的老人,生活的一切让我们一家过得非常艰苦、紧巴,况且目前还没有属于我们自己的栖身之地。按理,鉴于农村教师的待遇低,工作条件艰苦,政府部门应该关心、照顾其本人和家人,其合理诉求应予满足。又按照国家“搬富不搬穷”的移民搬迁原则,人民政府总得给我“留碗饭吃”,不可能因为支持国家建设弄得我一家无家可归,无饭可吃吧。更何况我以五福七组农村村民身份获得的利益是我老公土生土长之地淳朴、善良、互助的老百姓们同意了的。比照我的情况,我组群众反映非常强烈的出嫁女全家迁回、农转非后又转回等就大有人在,为什么他们就合法?
2、我返迁回娘家,娘家哥嫂的房产会分给我一份吗?我在哪儿落脚生根?我已出嫁四年,早已不是-梁山一组的村民,土地也已由村组收回调给了别人,这连最基本生存条件都不具备。又比照五福七组等地对出嫁女返迁时,在分得土地等利益时,返迁回娘家,村民们会接收吗?我和女儿能获得和其他村民同样利益吗?返迁回娘家,这符合中国风俗习惯吗?就算我和女儿可暂时落脚娘家,八十岁的老父我也带回娘家赡养吗?
公安局在对我户口认定时,是否从实际出发,了解民情,尊重民意,做出顺应民心的行政行为,是否体现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
以上内容是我对县公安局和派出所对我户口处理的看法,为此我坚决不服。事后两个多月内我苦苦奔走,低三下气地求告过多个相关部门,他们的答复让我无法接受,无奈之下我只有求助于我们尊敬的父母官,以期得到公平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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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述人:梁玉善
20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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