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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继承问题

上海-嘉定区 02-17 00:26  悬赏 40  发布者:haveli……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爸妈生了两个儿子,我和大哥。一九八九年的时候,哥哥是居民户口,全家搬到城里居住,然后把他的房子卖给我,当时写了字据的,由父亲写,咱们兄弟签字,到1993年的时候我把旧房拆了,申请建房,因为想造的大点,所以写建房申请时把哥哥的也算在里面,造房费用全部由我们夫妻承担,父亲和哥哥没有出过钱!以前有过两本宅基证,和哥哥一人一本,后来村里不知什么原因,父亲就把两本并成一本,以后宅基证被村里收掉后,就办了红本的房屋产权证,名字就我一个人!父亲的户口和我是在一本户口本上的,哥哥八几年就迁走了。而且这么多年父母一直和我们住,由我们照顾,母亲前年过世了。这次哥哥提出来要叫爸爸写遗嘱,说我现在那个房子他也有份,如果今后拆迁他也有份!。房子是我们夫妻俩造的,他怎么也要分,还说去打官司我们也是输的。请问律师,大哥有对房子的继承权吗?如果我们不同意,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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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2-17 01:02
你好,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可以不均分
追问:

房子都是我们夫妻造的,农村房产证也是我的,这也算父亲的遗产的了?

回复时间: 2015-02-17 07:41
产权已经登记为你名字,和你父亲无关,你哥无权要求
追问:

建房申请上面,有哥哥一家的名字,还有父母和我们一家,怎么有的人说那个红本的房产证不算,农村房屋实际产权要以建房申请为准,照这么说,我们夫妻造的房子父母哥哥他们都有份了?农村动迁到底产权是以什么为准的,迷茫!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适用于我们吗?

回复时间: 2015-02-17 08:34
房子都是你们夫妻造的,农村房产证也是你的,这不算父亲的遗产。
追问:

现在哥哥要叫父亲写,叫我们分平方给他们的协议,说不写到时候打官司也是我们输的。房子是我们造的,父亲应该没有什么权力写房屋分割之类的权力吧,毕竟是我们出钱造的。农村房屋归属到底是以建房申请还是红本的产权证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适用于我们吗?

回答:

不适用你们。

回复时间: 2015-02-17 09:22
你一个人的产权,就属于你的,其他人无权主张!
追问: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适用于我们吗?

回复时间: 2015-02-24 16:34
没有继承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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