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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

北京 02-20 18:02  悬赏 0  发布者:315727…… 给我留言  回答:(7)
因家庭暴力,感情破裂,财产问题应该怎么解决,结婚时他家盖的房子,婚后我们一起挣钱盖的院墙厨房,地板砖,最近3年,自己挣的钱自己养活自己,男方最近3年,刚好顾主自己,自2011年起,我自己养活自己,给孩子跟他妈妈生活费跟学杂费,2012年帮他还了2万元的贷款跟1万元的借款,2013年的时候他可以自己顾主自己了,2014年给了我1万多元吧,不过后来又借给他姐姐2万!而且儿子跟他妈的生活费最近几年也都是我在给,像我这种情况,我们的财产应该怎么分割?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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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2-20 18:04
你好,如果离婚,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没什么争议,可以协议离婚,需回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办理,如果协商不成,那么可以起诉离婚。可以委托律师,如需帮助,可电话联系。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应当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如果经常居住地与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应当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而经常居住地是指在当地至起诉之日起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  关于孩子抚养权:一般会根据双方的个人素质、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谁的条件更利于孩子成长分析的。两周岁以下孩子一般归女方,孩子10周岁以上的,还会考虑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需支付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于财产:一般来说婚前财产归个人的,婚后取得的财产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均分的。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追问:

谢谢您,但是我不想把我自己辛辛苦苦挣的钱给他,我感觉对这样的人不值得!

回复时间: 2015-02-20 18:49
你好: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5-02-20 21:14
婚后取得财产平均分
回复时间: 2015-02-20 21:47
你好,如果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平分,债权债务也应当属于共有,可以要求平分;对方存在过错的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5-02-21 17:34
搜集婚后共同财产的线索,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分割。详谈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5-02-22 10:57
婚后取得财产一般均分 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主张多分
回复时间: 2015-02-25 19:45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但一般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就离婚要求精神损失费或青春损失费的,法院不会支持。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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