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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骑车撞伤老人

 02-22 15:29  悬赏 0  发布者:wdfy21 给我留言 地区:重庆-涪陵 回答:(14)
我父亲骑车撞伤老人,经过如下:离红绿灯还有100多米,该车行使的时候,前方车辆已经开始行使,我父亲启动车缓慢行使,突然从前方行使车辆中冲出一老人,速度很快,与我父亲骑的摩托车相撞,立即送医院,检查出粉碎性骨折,已经向医院交纳4万块,想问问我父亲应负多少的责任,应赔偿多少钱,现在还应向医院缴纳费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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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2月23日 00时01分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对于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应当由交警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定,从你所说的情况来说,有红绿灯,那么就应当有摄像系统,那么交警将会按照实际情况予以认定;
    从本律师的个人观点来说,双方均有责任,因为该受伤老人是从行驶的车辆中蹿出来的,属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而你父亲行驶当中观察不够,导致了事故,因此,双方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现在你方已经缴纳住院费等费用共计40000元,那么本律师认为,你们可以不再继续缴纳各方面的费用,其余的费用应当让对方直接垫付,待交警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后,根据其在医院治疗的时间等所实际花销的费用等来确定你父亲应当承担多少的赔偿责任,再进行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3、对于赔偿,如果你父亲的摩托车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话,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果没有购买交强险,那么这些费用就应当由你们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4、对于赔偿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等,如果形成伤残还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
    如果你父亲的摩托车有牌照,你父亲有摩托车驾驶证等,也就是属于合法驾驶,并购买了保险的话,那么你们就不用太担心。如果没有这些,也没有购买保险,那么建议你们尽量协商解决该问题,但是一定是在对方治愈出院以后进行全面协商,而现目前来说,尽量稳住对方,也可以不再支付各方面的费用,到时候一同结算和协商赔偿数额较好,当然达成一致意见以后,必须形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字摁手印予以确认。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或者追加提问,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采纳为最佳答案!!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2-22 16:04
你好!
首先,你父亲应承担多少责任,取决于交警的责任事故认定来划分责任。
其次,你父亲的车是机动车吗?是否有保险?这些问题建议你补充,以便详细分析。
我的补充: 2015-02-22 16:1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最新版本)
2008年2月1日实施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
  第四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 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的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 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医疗费的概念
  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医疗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而易见的后果,体现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疗轻微创伤,也可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其程度的确定主要由医院的医生来证明,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根据医院诊疗的一般情况,医疗费主要由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几项费用构成。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 = 诊疗费 + 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
  例如:王某为某运输公司司机,该运输公司接到某建筑公司的一个运输任务,加班加点向某施工工地运送石料沙灰等建筑材料。某天早上有大雾,道路能见度很低,只能在很短的距离内才可以看到对面汽车打过来的大灯光。王某为了及早完成任务,又见道路上的车辆行人不是很多,就没有按照要求减速行驶,而是按晴朗天气的正常车速行进。当汽车行至某村与该路接口处时,村民马某开一辆农用三轮车缓慢驶出,由于王某车速太快,当他发现前方有来车时,距离已太近来不及刹车,而马某也被突然而至的大卡车吓懵,王某的大卡车将马某的农用三轮车撞翻到路边的水沟内,马某被倒扣在车下受伤。后经有关部门的勘查和裁决,王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马某被救出后送往医院,共花去诊疗费500元,药费1000元,住院费300元。这样,马某有权利就该项医疗费向王某要求赔偿,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 = 500元 + 1000元 + 300元 = 18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责任人可以在结案前以及结案时预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确需治疗时支付受害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拒绝预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制致害人预付医疗费。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1项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3.《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1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36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项医疗费: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
  其中,①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入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入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②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一)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 = 实际减少的收入 =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 - 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上述计算公式也可以用相关符号进行表述,如可表述为:P=A - B
  其中,P=误工费赔偿金额;
     A=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
     B=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
  在此公式中,只有在B<A的情况下,误工费的赔偿才能成立;如果B≥A,则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这是因为,误工费的赔偿,只有在存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如果不存在收入减少的情况,也就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
  例如:李某为广东省广州市某水产公司的业务员,负责送货工作。有一天早上,他驾车去给一家宾馆送货,在路上不幸与一辆逆向行驶的大货车相撞,李某受重伤。后经有关部门调查,人货车司机为疲劳驾驶,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住院治疗1个月,又应医院要求在家静养1个月。李某平时每月的收入是3500元,在这2个月的时间内,李某单位因其歇病假,每月只发基本生活费1000元。这样,李某可以要求的误工费赔偿金额为:李某误工费赔偿金额=(3500- 1000)×2个月=5000元
  在这一案例中,如果李某的单位因为李某没有来上班而连基本生活费都不发,则李某可以要求的误工费赔偿金额为:李某误工费赔偿金额 = 3500 × 2个月=7000元
  (二)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相比,在总的计算公式上是一样的,即:
  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 - 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
  其中,“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确定,则是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的关键。“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计算公式,按年计算,可以表述为: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3
  如果按月计算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36
  例如,王某系北京市市民,2000年研究生毕业后,先后去了几个单位上班,但感到自己所学专业不适应这些单位的工作要求,都没有干多长时间,后来就在家耽着,没有再找工作,靠写文章、帮助朋友做事取得一些收入,但收入不固定,好的时候1个月能有6000多元收入,不好的时候甚至2-3个月都没有1分钱的收入。从2001年6月起到2004年5月止,王某通过写稿、帮助朋友办事,所得稿酬、报酬等总计为9.36万元。2004年6月初,王某骑自行车去商场买东西,在回来的途中被一辆违章行驶的出租车撞伤,造成小腿骨折,住院治疗1个半月,回家后又应医生要求在床上静卧休养1个半月。这样,王某因事故造成3个月的时间没法工作,在计算王某3个月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时,需要进行如下的计算步骤:
  第一步,计算王某最近3年的年平均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王某最近3年的年平均收入 = 9.36万元/3年=3.12万元第二步,计算王某最近3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王某最近3年的月平均收入=9.36万元/3 */12月=2600元
  第三步,计算王某3个月的误工费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王某3个月的误工费赔偿金额 =2600元×3个月=7800元
  上述情况属于受害人虽然没有固定收入,但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 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例如,钟某系我国中部某省某市一个体户,靠修自行车为生,每年的收入有多少,他自己也不太清楚。2003年8月份,钟某在去县城的途中被一辆违章行驶的货车撞伤,在医院治疗45天。这样,钟某因事故造成45天的时间没法修自行车。在计算钟某45天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时,因钟某自己也说不清到底有多少收入,所以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修自行车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假如该地自行车行业上二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7560元,则钟某45天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第一步,计算钟某的月收入,即:
  钟某的月收入=7560元/12个月=630元、第二步,计算钟某45天的收入,即:
  钟某45天的收入=630元(月)×1.5个月=945元
  因此,钟某可以要求的45天误工费赔偿金额为945元。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2项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2项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概念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医院 接受诊疗期间,需要进行伙食消费,而由相关责任人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发生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的内容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主要以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为标准。所谓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院伙食费的赔偿,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为限,交通事故受害人只要有必要住院治疗或者住院抢救,不论住院时间多长,均应当向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其计算公式为: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例如:徐某为某纺纱厂工会主席,某日早上打出租车前往市政府参加一个会议。途中,出租车司机为了赶时间而加速行驶,在一个十字路口被迎面驶来的公共汽车撞翻。徐某受重伤,住院治疗20天。徐某所在地区为我国东部某发达省份,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20元/天。这样,徐某可获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20天=400元。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还可以得知,受害人的陪护人员的伙食费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在住院期间的必要护理人员,虽然可以取得护理费,但是护理费是比照误工费支付的,不属于伙食补助的项目。受害人在住院期间一般生活都不能完全自理,对其进行护理的亲属,在感情上倍受痛苦,在生活上也多有不便,应当予以必要的经济补偿。因此,受害人由近亲属护理的,除按照规定可取得护理费,可以考虑向其支付一定的伙食补助费。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3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3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3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根据受害人住院或者在外地接受治疗期间的时间,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四、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护理费的概念
   护理费,是指道路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期间,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亲属的陪同和护理,并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赔偿的费用。护理费的发生是受害人恢复健康所必须的,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也是直接的,应当予以赔偿。
  (二)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根据上述规定,护理费的计算应视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算标准。
  (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已在本书有关误工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部分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在此不赘言。
  (二)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此处所谓“无收入”,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偶然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者,主要指城镇待业人员和乡村未参加劳动的人员,包括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各类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其他未参加工作的16岁以下的少年,以及乡村已达劳动年龄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其计算公式为: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例如:吴某为一个体工商户,常年从事服装生意,在一次批发服装的途中,吴某驾驶的汽车不幸遭遇一司机酒后驾驶的大卡车,吴某躲避不及,前挡风玻璃被大卡车撞碎,吴某头部受重伤。在医院治疗期间,吴某由其妹妹照料。吴某的妹妹不久前辍学在家,无工作无收入。吴某所在的地区为我国北部某城市,当地护工的同级别护理报酬标准为8元/天,吴某的妹妹对其进行照料共40天。这样,吴某可获得护理费赔偿金额=8元/天×40天=320元。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护理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4项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4项护理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也可以参照护工市场价格计算。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需要护理的,凭治疗医院证明,按照伤残等级确定。残疾用具费应一并考虑。
五、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概念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不仅影响了其以后的生活能力,而且影响了其获取经济收入的能力,为了维持生活,需要对其进行生活补助,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这项生活补助费用进行的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是维持受害人生活的保障,是道路交通事故的重大后果,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内容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和赔偿年限。解释中没有明确表明如何根据伤残等级来区分赔偿水平,但不同伤残等级的赔偿水平应该是不同的。其中居民人均收入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例如:钱某为某保险公司职员,某日驾驶摩托车前往某地处理保险理赔事宜。行至某地段驶,前方有两辆运送灰土的卡车会车,由于两辆车车速较快,卡车司机未在会车时刹车,也未尽早发现在路的一侧骑摩托车行驶的钱某,会车过后,卡车司机发现钱某时紧急刹车,但为时已晚,沉重的卡车凭借惯性向前冲去,钱某躲避不及,被撞飞至路边的水沟中,经及时抢救,钱某脱离生命危险,但钱某头部和腿部严重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钱某被评定为二级伤残。事故发生时钱某35岁,其所在的地区为我国北部某省会城市,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数据表明,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为10000元,钱某可获得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为10000元/年× 20年×二级伤残系数=200000元×二级伤残系数(二级伤残系数一般为90%,即评定为伤残一级,按全额赔偿;二至十级的,则以10%的比例依次递减作为赔偿系数,交通事故处理可予参照)。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3条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34条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35条第1项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5项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巧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5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残疾用具费的概念
  残疾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其组织、肌体的某项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而需要赔偿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而支出一定的费用,由事故责任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例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下肢或者上肢残废的,有必要配置假肢,由此支出的费用,属于残疾用具费。残疾用具对某些程度的残疾来说是必须的,是受害人日常生活的需要,是交通事故的后果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上述规定,残疾用具费的计算,以补偿受害人残疾功能的必要用具所需费用为限,不能要求残疾用具费的支出足以达到残疾用具可以恢复身体残疾前的功能。普通适用器具属于统一品种的、被广泛或被普遍使用的残疾用具,在实物上一般以国产的用具为优先考虑的对象;因交通事故而下肢残疾者,需要配置代步工具的,也只能以人力代步工具为限度配置,机动代步工具不在此限。
  其计算公式为: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例如:孙某为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某日当孙某驾驶空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在一逆行出口处,其前方的汽车突然刹车掉头,孙某措手不及,发生追尾,这时孙某车后的公共汽车也刹车不及,由于惯性和汽车动力都很大,将孙某的汽车撞出,孙某撞出前挡风玻璃,摔倒路面上,后经医院抢救,孙某保住了生命,但右腿截肢造成残疾。医院为孙某配置了普通型轮椅,花费3200元,这样,孙某就可向事故责任人要求3200元的残疾用具费赔偿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孙某配置的轮椅为高级型,就不能按照轮椅的实际价格来要求赔偿,而只能按照普通适用型的价格要求赔偿。
  当然,在决定残疾用具补偿费时,还必须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残疾程度、职业以及所处的地理环境,灵活掌握残疾用具的配置状况。另外,计算残疾用具费时,还要把残疾用具的使用年限、维修或者更新等事项考虑在内,以便把更新或者维修残疾用具的费用一并计算在内。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用具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6项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6项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补助费)的概念
  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其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应当给予赔偿。死亡补偿费不是对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补偿费的 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受到的相应的财产损失。
  (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匕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受害人年龄的不同而赔偿年限有异,但都是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标准进行计算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与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按照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下面以不满六十周岁的受害人为例进行说明。
  其计算公式为:
  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 20年
  例如:周某为某市职工,34岁,某日,周某开摩托车带妻子和孩子回娘家,行至某地段时,遇到一辆拉条木的拖拉机缓慢驶来,拖拉机所拉的条木由于数量太多,装的也不牢靠,恰好在周某经过时散落下来,有一根条木插入周某摩托车的前轮车辐中,周某摩托车由于车速较快而迅速变线,直接撞到拖拉机尾部,周某头部受损,当场死亡。周某所在的地区为我国东部沿海某发达地级市,周某为城镇居民,按照其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其当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为12000元/年,这样,周某家人可获得死亡补偿费12000元/年×20年=240000元。
  对于六十周岁以上的受害人,要求死亡补偿费时,其乘数较十年要短,但不会短于五年,具体为,六十周岁以上不满七十五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补偿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9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8项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二十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少计一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概念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其进行扶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因为生活来源的丧失而遭受不利益,其扶养费给付请求权难以实现,直接影响其现实生活,由事故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这些人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被扶养人扶养利益的减损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者致人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直接后果,应当受到赔偿。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当首先确定那些人属于被扶养的人,然后主要依据年龄分别计算。确定被扶养人时,以“实际扶养”为判断标准,实际扶养属于事实上的扶养而非法律上的扶养,不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其扶养的人之间有无法律上的扶养关系,只要他们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被扶养的人就能够请求交通事故责任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是指被抚养人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或致残而不能再提供生活来源时,被抚养人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生活来源。
  至于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依被扶养人的年龄和有无劳动能力而有所不同。公民年满18周岁,取得基本劳动能力,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生活来源;而公民在18周岁以下的,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不能参加劳动以取得生活保障,所以,一般的原则是事故责任人负担其至18周岁的扶养费。除此外,被抚养人无论是否已年满18周岁,如果因生理或精神缺陷使其不能参加劳动以获取生活来源,那么责任人应负担其20年的扶养费,但对于年满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被扶养的年限减少1年,但对于年满75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则一律负担5年的扶养费。
  其计算公式为: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例如:赵某为某建筑公司运输队司机,27岁,未婚。赵某从小父母双亡,与其兄相依为命,其兄结婚后几年因意外死亡,嫂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留下一个12岁的侄子无依无靠,与赵某生活在一起,形成了收养关系。赵某在一次运输途中,因有人破坏道路,造成卡车变向翻下大桥,卡车在水中倒扣,赵某由于驾驶室内进水窒息而死。后经有关部门调查,找出了对该起事故负责的责任人。按照规定,赵某的侄子可获得扶养费。其距离18周岁还有6年时间,因此其扶养年限为6年,赵某所在的地区为我国南部某低收人城市,赵某的侄子为城镇居民,按照事故责任人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表明,当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为1200元/年,这样,赵某的侄子可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赔偿额为1200元/年×6年=7200元。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第2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8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8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9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不满十八周岁的,生活费计算到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的,生活费计算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抚养费少计一年,但计算生活费的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被抚养人七十周岁以上的,抚养费只计五年。
九、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交通费的概念
  交通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因需到医院诊治、住院治疗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而发生乘车乘船等交通费用,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在交通事故的后果中,交通费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应当受到赔偿。
  (二)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根据上述规定,交通费赔偿额的计算以“实际发生”为标准。所谓“实际发生”的费用,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如果交通费用的支出属于实际与受害人本人的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等必要活动,以及与其亲属处理交通事故相联系,并且费用支出的标准没有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交通费标准,则认为属于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实际发生且必需的交通费用,由于必须和实际情况相结合,所以在确定方面可以灵活一些。例如,受害人伤病较重或有残疾行动不便,一颗一乘坐出租车、飞机,由此支付的交通费用,应当列人责任人应付但的交通费范围。另外,交通费的支出,涉及责任人的经济负担,费用的支出应当必要,这也要求费用的支出必须合理,有必要限制护送受害人就医、看护住院的受害人、办理死者丧葬事宜、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等必要事项的受害人的亲属的人数,以适当控制车、船票费的支出额,所以,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交通费的受害人的亲属宜以3人为限。
  其计算公式为: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
  例如:徐某为某村村民,某日开其农用车到集市上去卖猪,在接近道路的一个岔路口时,徐某发现远处一辆卡车驶来,徐某减速慢行,并打出转向灯示意,但卡车没有减速,也没有打出转向灯,徐某认为该车不会转弯。在徐某马上就到路口时,该卡车仍未减速突然转向,徐某措手不及,农用车与卡车撞在一起,徐某被弹出车外,摔在马路上,当场昏迷。后在徐某在被救治的过程中,医院发现本院的医疗水平达不到治疗徐某的要求,决定让徐某转往省会治疗。徐某由于仍处于昏迷状态,且为了安全需要不适于颠簸和移动,最后徐某在家人的护送下乘飞机前往省会。后由其母亲在医院进行陪护。母亲的往返都是通过火车。由于徐某家距离省会较远,坐火车是必须的。至徐某康复时止,共花去交通费1500元,都是实际发生的费用。这样,徐某就可以向事故责任人要求交通费赔偿额1500元。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交通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9项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0项交通费:是指救治触电受害人实际必需的合理交通费用,包括必须转院治疗所必需的交通费。
十、住宿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住宿费的概念
  住宿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种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相关事故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与交通费一样,住宿费的发生也是交通事故非常可能带来的后果,应当给予赔偿。
  (二)住宿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该解释并未对住宿费的计算给出明确规定,参照其他相关法律,住宿费一般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为标准进行计算,并且,事故责任人应当负担的住宿费,以受害人及其亲属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用为限。在实践中,受害人或其亲属因住宿而支出的费用,如果与受害人本人赴外地就医、配置残疾用具等必要活动,以及与其亲属赴外地处理交通事故等活动相关联,并且费用的支出的标准没有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则应当属于合理支出的住宿费用。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为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
  其计算公式为:
  住宿费赔偿金额 =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例如:秦某为一家制药厂职工,某天,秦某开车运送一些药物到某家要点,行至十字路口红绿灯处时,秦某见绿灯已亮,就发动机车前进,此时突然有一辆卡车闯红灯从侧面开过来,与秦某的车撞在一起,秦某在事故中受重伤。经医院诊断,要求秦某住院治疗,并由其家人进行陪护。秦某办完住院手续之前暂时在旅馆住宿2天,其父亲为处理事故相关事宜及对秦某进行陪护在旅馆共住宿6天,秦某所在的地区为我国南部某发达城市,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为60元丫天,这样,秦某及其父亲可获得住宿费赔偿额为60元/天×8天二480元。
  需要注意的是,住宿费不包括受害人住院支出的床位费,此项费用已被医疗费所涵盖,也不包括受害人或其亲属宿于亲友家的费用。住宿费的计算还有必要限制护送受害人就医、看护住院的受害人、办理死者丧葬事宜、参加交通事故处理等必要事项的受害人的亲属的人数,以适当限制住宿费开支。因此,由交通事故责任人负担住宿费的受害人的亲属以3人为限。住宿费还应当凭据支付,住宿费必为实际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或其亲属已经支出住宿费的,应当取得住宿费支出的凭据,否则,难以说明已经实际支出住宿费。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住宿费的规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10项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
追问:

是摩托车,买了保险的,保险公司只赔1万块,按道理来说,我父亲无责任,是那老人横冲穿过马路,绕过前方车辆,撞上我父亲,路边等车的人都说那老人是想找死,如果我父亲车速快,早就撞死了,只是是刚启动车,,所以缓慢,,那红绿灯又没摄像头,,刚新建的。现我父亲已经交了4万块到医院,准备初三动手术,打钉子,结果又说老人心脏有问题,现在又动不了手术,我不知道还要花多少钱在医院,可是话又说回来,,我父亲无责任。。。

回答:

就强险吧,那医药费限额是一万,医药费超出部分,没有其他商业险,那就根据责任来承担。对于这方面法律规定是否需要。望采纳支持!

追问:

现在不想付医药费,,应该让伤者自行付医药费,然后等以后责任出来,,该付多少就付多少。。不知道可以不,,现在这样付下去。。好像无底洞

回答:

可以。这样处理比较妥当。望采纳支持!

追问:

现在伤者家属一直让我们交钱。。所以不知道什么时候才是个头。。

回答:

你可以告知:自己垫付,如果有责任,对方可以起诉,不过要列保险公司。

追问:

一般这种情况这种责任是怎么划分的,现那老人72岁,治疗出院以后,还需要付后期的费用不

回答:

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首先,推定机动车全责,让后根据过错程度责任。但如果没证据证明,行人是故意行为,机动车一般都会有点责任。后续治疗费一般发生时再起诉,但如果经过鉴定,要一次性支付。

追问:

如果能找到当时的人证,证明是老人横冲直撞的从马路对面跑过来又怎么处理

回答:

虽然对方过错很大,但那你父亲可能瞭望不够,按照交法,要瞭望安全才能通过。

回复时间: 2015-02-22 17:31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提供分析如下,供参考:
1.对于该起事故,建议及时报警,由交警部门划分责任。依据事故认定书认定情况,需承担相应的赔偿。对于事故书认定的责任比例不服,可向上级部门要求复核。
2.对于赔偿,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超出交强险的,有商业险的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没有商业险的自行承担。对于赔偿协商不成的,对方可能会起诉您父亲和交强险保险公司,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您父亲需要赔偿的数额,需要结合事故书划分的责任比例。对于多垫付的部分,可要求退还。
回复时间: 2015-02-22 21:21
应由交警认定事故责任。
回复时间: 2015-02-22 22:50
可以报警确定责任。赔偿事宜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处理。
回复时间: 2015-02-23 01:09
责任有交警认定,赔偿金额需要等出院后确定。
  • [广西-玉林]
  • 李东军律师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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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5-02-23 06:48
请先报交警认定责任,赔偿额待治疗结束后一起算,费用可先由伤者自理。
回复时间: 2015-02-23 09:32
1、你父亲应该至少有次要责任,次要责任一般是20-30%
2、粉碎性骨折一般会被评为9级到十级伤残,对方如果是城市户口,伤残金大约8万左右,此外还有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等
3、摩托车一般应该买有交强险,保险公司会承担一部分,已经向医院交纳4万块的话,建议先停交,待责任认定下来再说
回复时间: 2015-02-23 19:32
1、应该马上报警处理。2、根据你的陈述,我的经验你父亲可能是次要责任,老人在车辆中快速穿行,应该承担主要承认;3、次要责任在应该承担30%左右的损失;4、粉碎性骨折可能构成伤残,赔偿金大约7万元左右,加上其他损失大约损失应该在10万左右。5、如果交警认定你父亲是次要责任应该承担3万左右;6、不能在支付治疗费用了。
回复时间: 2015-02-24 08:24
 你好,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 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以上回复,请采纳并评价。
回复时间: 2015-02-24 10:15
先看一下交警的责任事故认定
回复时间: 2015-02-25 16:23
建议对方起诉你。
回复时间: 2015-02-26 10:40
你好,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对于你们的损失对方按照他的责任承担赔偿
回复时间: 2015-02-27 11:40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父亲撞人后,是否报警处理,如果已经报警,那么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认定双方责任问题;
      其次,您父亲购买了保险,那么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保额限度内支付,超出的部分,由双方按照过错比例进行偿付;
      再次,关于医药费问题,建议您跟对方沟通,告知由其先行垫付,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果出来后按照比例进行偿付,不建议您继续支付下去,就像您说的那样是无底洞。至于您说的您父亲对该起交通事故是不是有责任,需要根据交警认定从而判断,如果对于交通事故认定结果不服,可以自收到该认定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重新进行认定。
      最后,建议您还是一边等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一边跟对方协商,暂时不要支付医疗费用,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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